最近接到一些網友私訊:「孟玲律師,我以前也曾經被性冒犯(性騷,猥褻,性侵),最近這些新聞,讓我好不容易遺忘的那段記憶,又浮上來,我好痛苦...」
最近接到一些網友私訊:「孟玲律師,我以前也曾經被性冒犯(性騷,猥褻,性侵),最近這些新聞,讓我好不容易遺忘的那段記憶,又浮上來,我好痛苦...」
他們問我:「我想要提告,可以嗎?」有關這議題要考慮幾點問題?
一、時效
(一)性騷擾
1.非肢體性騷擾,事發<1年>提出申訴。
2.肢體性騷擾,事發<6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乃論)
(二)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追訴權<20年>
二、「證據」此為這類案件中較困難的點
(一)證明什麼
1.要證明加害人是誰?
如果要提出訴訟,先不管時效等問題,需要確認你要告誰。所以....
**幼年被親友猥褻性侵要知道是誰
**喝醉酒撿屍要確定是誰
**被輪暴也要確認行為人和助勢者是誰
有人說,那時狀況,我就是不確定,如果是這樣,從訴訟角度,可能會因無法確定被告(行為人)而有困難。
2.要證明有性騷/猥褻/性侵具體人事時地
這些證明,就是證據:人證或物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3.有時候對方主張是雙方你情我願,需要證明這是「違反意願」。
以下很重要...
若未滿16歲就沒有兩相請願的問題,也就是沒有所謂兩小無猜的性愛,並且不少一開始性侵(包含半推半就或情感勒索)後來變成交往。
(二)如何證明
我們講到證據,基本上就是「人證」「物證」。
1.人證:當時見聞或知悉(行為人告知或受害者事後告知)誰對誰在哪裡發生怎樣性冒犯事件
2.物證:包含錄音,錄影,對話紀錄,驗傷資料或曾經和解或切結書之類。
在面對這類案件,我都會跟當事人在程序上做「最悲觀評估和演練」,不是因為我沒有性平意識,就因為我在處理這類案件,我要讓當事人知道,這場仗打下去的時間和可能面對的狀況,因為當事人已經受傷,倘若訴訟過程跟他認知不一樣,可能有更多受傷,這樣就讓我更心疼了...
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自民國八十三年起作為執業律師迄今。曾任臺北市中正區、大安區、北投區、萬華區之法律服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新北市家暴中心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教育部性平委員、臺北市教育局性平委員、小聯會性平總召;臺北律師公會第二十七屆理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