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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之家寇紹恩牧師特地邀請第12號公投案提案人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說明提案原由。(攝影/記者杜胤廣)

「你已經有一個編號第10號的公投,為什麼還要做一個第12號的公投?」

由於目前仍有許多人會認為第12號公投(愛家公投第三案)是「同婚專法」,提案人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今天(31日)特地為此進一步回應疑慮。

 

第三案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第三案其實是為了回應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案。」曾獻瑩指出。

 

第748號釋憲案內文提及:「《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亦即,若沒有任何法律來保障「同性二人的共同生活」,就得適用民法,修法期限則為兩年。

 

因此,曾獻瑩才會提出第12號公投,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其他形式來加以保障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而「共同」這個字眼就是第748號釋憲案的用詞,故不須特別提到「婚姻」或「同性伴侶」,完全是依照大法官的解釋來加以定義。

 

「可能有人會稱作-同性共同生活『專法』,我們也覺得這是很好的,因為有專法來特別處理不同的需要,不至於去變動民法更改婚姻定義,這樣不但可以符合大法官748號釋憲案,同時也兼顧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曾獻瑩解釋。

 

曾獻瑩指出若不立專法,否則明年五月以後,同性婚姻就能適用於民法。因此,編號第10、12號的公投,兩者不會互相矛盾。

 

由於,普遍民眾會認為該公投案是「同婚專法」,甚至會誤以為該專法是指「伴侶法」。

 

但不同的是,下一代幸福聯盟未來將提出的「同性二人共同生活專法」中,可能會牽涉到「醫療」、「財產」、「照顧責任」…等等,而大法官並未在第748號釋憲案中提到「收養」,因此專法的方向不能提及同性二人共同生活的「收養」問題。

 

下一代幸福聯盟直言,目前已陸續,召聚各界專家來研擬「同性二人共同生活專法」,接下來也盼望成為「平台」來共同研擬。

 

除了第10、11、12公投案要蓋上同意票之外,相對地,還有第14、15號公投案要投。

 

「第14號就是要修改民法。」曾獻瑩強調,第14號公投就是要修改民法來保障同性婚姻。然而,目前最簡單的修改版本即是立委尤美女的版本,簡言之就是修改民法第972條中的「男、女」字眼,但接連造成的影響就是父母親屬等稱謂,甚至整個社會文化與教育都會受到影響。

 

「民法都改了,你說教育還綁得住嗎?」曾獻瑩繼續解釋,第15號公投事實上就是要將性別平等教育的行政命令提升「位階」成「法」,以「法」的角度來明訂性別平等教育的強制性。因此,每個父母如果沒有出來投票,就是讓人以法律來強迫決定孩子的性別平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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