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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作者/蔡頌輝)

法律定義「犯罪」,是根據外在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然而單憑外在行為不能決定一個人的好壞。有一些人外在行為很好,內心卻存著不良的動機和意念;另外一些人可能動機善良,卻不得已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為。

有很多人一生做了很多壞事,卻因為懂得鑽法律漏洞,而逍遙法外;另一些人相對之下可能比那些人好得多,卻因一時的誤行或法律的誤判而必須接受處分。

《聖經》的犯罪標準與法律截然不同。耶穌說:「凡是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心裡已經犯了姦淫。」(馬太福音5:28)神審判的不只是「罪行」,而是「罪人」!《聖經》的目的不是維持社會安定,而是改變人的生命!

因此,《聖經》要求人正視內在墮落的真相。雖然人不一定在行為上犯法,但若有機會一探靈魂真貌,將沒有人敢稱自己是義人。愛爾蘭作家喬治摩爾(George Moore)誠實的哀嘆說:「當每個人看到自己赤裸、沒有任何遮蔽的靈魂,而他本身又無法改變、摒棄、挽回的那一天,是何等恐怖呀!」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人人都偏離了正道,一同變成汙穢。─羅馬書3章10至1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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