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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護家盟母親代表於立法院門口陳情,表達對於性別平等教育的憂心。

22日護家盟母親代表於立法院門口陳情,表達對於性別平等教育的憂心。 (照片提供/下一代幸福聯盟)

「同性婚姻入法提案」自去年於立法院一讀通過,引起社會熱烈討論。本聯盟(下一代幸福聯盟)為此於去年11月30日發起「為下一代幸福站出來」活動,號召近30萬人上凱道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可見此議題在台灣社會仍存在重大爭議。近日立法院尤美女委員卻強行排案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本聯盟對此表達嚴正抗議,並表達以下立場:

一、同志應受基本尊重

依據《紐約時報》報導,台灣是「亞洲對同志最友善」的國家,對於同性性行為及同性婚姻,並未有任何懲罰或限制措施,甚至「台灣走在鄰近國家前面」(引述國際同志運動領袖之說法)。近日媒體大幅報導,具「時尚教父」之稱的國內知名模特兒公司創辦人、與其同性伴侶公開結婚,得到眾多藝人的祝福。這些在在顯示,台灣伴隨著媒體資訊發達與多元文化之發展,不同「性取向」者在台灣已受到充分尊重。

儘管如此,仍有部分同志,因自己與眾不同造成心理困擾,也存在少數個案受到他人不友善、不尊重之霸凌情形,顯示對同志之尊重與友善仍有努力空間。本聯盟絕對支持同志應受尊重與友善對待,並強烈譴責一切對同志之霸凌言語及行為。

二、同志基本權益應受合理保障

部分團體宣稱:「同性伴侶只能成為法律上陌生人」、「國家將同性伴侶排除於法律之外」、「同性伴侶長期沒有法律保障」。然而,依據戶籍法,同性伴侶如有居住事實,即可依法「成家」登記於一戶。如兩人計畫攜手一生,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戀人,民法承認這樣的人,有等同於「家屬」般的地位,並可享受家屬相關的法律保障與義務。

另外,依據目前醫療相關法律,同性伴侶得以「關係人」身份簽署手術同意書,法律也不限制其醫療探視。媒體廣為傳播的「同性伴侶無法進行加護病房探視」、「同性伴侶無法簽署手術同意書」等,都屬誤解。

本聯盟支持同志基本權益應受合理保障,若現今法令仍有不足之處,本聯盟願參與討論、共同促成。

三、一男一女婚姻之法律定義不應更動

現行民法規範「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是因婚姻制度根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男女之自然結合具生物自然繁衍功能,以成立家庭,為人類社會穩定發展、自然生養教育下一代之基礎,因此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

婚姻本質上為一種「約束」與「責任」,要求男女因著「選擇」與「承諾」必須為配偶與其子女、家人付出;與目前同性婚姻團體普遍訴求婚姻為一種「權利」大相逕庭。

同性婚姻入法,代表變相鼓勵同性性行為,卻忽略同性性行為所導致成為肝炎病毒、愛滋病毒等,在醫學上被認為是不健康、不衛生、高危險的各種病毒傳染途徑。

因此,近年來雖在政府強力宣導「較安全性行為」(使用保險套)之下,疾管局統計在愛滋病毒感染新增個案中,相較正常「異性性行為」感染率偏低,同性性行為與雙性性行為卻始終居高不下,成為最主要之感染途徑(2013年同性性行為75.13%、雙性性行為8.47%,合計83.60%;2012年同性性行為69.89%、雙性性行為10.71%,合計80.60%)。

再者,依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性別」兩字所指為「生理性別」,並未包含「性傾向」與「性別認同」之概念。「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都不屬「性別」的一種,憲法第7條所說的「男女」更是明確指「生理性別」而言,否則,依照「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規範:「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原則將難以施行。

「尊重同志」不等於對「同志團體」意見言聽計從。

法務部於日前表示: 「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議題,涉及婚姻、收養、繼承,以及其他如人工生殖、賦稅等相關法規,所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且綜觀世界2百多個國家,目前僅有16個國家允許同性婚姻合法化,亞洲國家則沒有此類法制規範,顯見此一議題在世界各國仍存極大不同意見。因此,不是未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化就是違反人權。」

改變我國婚姻的法律定義茲事體大、影響深遠,光是「夫妻」改為「配偶」就需更動數十項中央法規,「父母」改為「雙親」更涉及數百項中央法規,更遑論造成「夫妻」、「父母」、「祖父母」等稱謂,在法令中完全消失的倫理文化衝擊。立法院作為我國最高民意機關,在社會民意未有高度共識前,切切不可貿然為之。

綜合以上,本聯盟具體建議立法院:切勿因為少數團體之強烈要求,在缺乏社會共識、未有全盤考量與完整規劃之下,貿然通過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以避免引起社會不安與對立,更嚴重傷害下一代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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