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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shutterstock)

現代人大都不相信有罪這回事了,那基督徒在對人傳福時,單單談論「神的愛」不就夠了嗎?為何需要「談論罪」這個話題呢?

 

《佈道對談:在日常生活中談論上帝》由「基道出版社」出版,作者理查.皮斯(Richard Peace)提到,若要「談論福音」就必須「談論罪」。

聖經對罪的看法更廣也更全面

身為基督徒,當你提到「罪的概念」時,通常都會如何定義或解說呢?

 

對一般人來說,其實並不會常常想到罪,但若每次想起,總是會想到大奸大惡的事,譬如傷害人的身體、對配偶不忠、打劫銀行、在大事上故意說謊…等,而這些都是大部分人不會做的事。因此,對多數人來說,並不會覺得「『罪』跟自己有什麼關係」。

 

基督徒與人對談,若提及「罪」這個字,總會引起各種錯誤的印象。對許多人來說,皆會以為「犯罪」就是「做了宗教狂熱分子所說的『種種不可做的事』」。換言之,「罪」不過就是「『定義』的問題」。

 

不過,若談到罪時,難免會讓人心想:「他是誰?竟然有資格告訴我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其實,聖經對「罪的看法」是更寬廣和全面的,遠遠超過大奸大惡或觸犯不合理的條規。因此,基督徒在與人論及罪時,必須引導對方明白「『聖經』有關的教導」,而非「『世俗文化』對罪的定義」。

 

畢竟,自覺需要從罪中得釋放和赦免,往往是信耶穌的第一步。人們不會自動信耶穌,所以「信耶穌『最常見的動機』」是「耶穌可以解決人『罪的困擾』」,祂能「赦免我們的罪」與「醫治我們」。

 

用「真理的角度」來談罪

其實,毋需動用到「罪」這個字,也很容易談到罪這回事。現今世界,罪的呈現方式,可從「集體的罪行」到「個人的罪行」,多數人都有「是非對錯之心」,知道「什麼是好」、「什麼是壞」

 

耶穌曾告誡我們:「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這說明了,「指控別人的」必會引起對方「防衛」和「拒絕」。

 

其實,叫人知罪」那是「聖靈的工作」,不是我們的責任。所以,若要在談論罪時「不會挑起對方的敵意」,那最好的方式是「分享自己的軟弱與失敗」。

 

也就是,你可以對人分享自己在何事上犯錯、跌倒,怎樣失敗和悖逆。惟有透過你願意坦白,別人才會開始明白「犯罪」、「悔疚」、「饒恕」是怎麼回事。

 

你必須明白,當你願意「道出『自己的缺點』」,就能鼓勵對方「談論『他們的缺點』」。而當論到「悔改」,那「說出並承認『自己的罪』」,是最重要的一步。

 

若想要與人討論罪,須注意下列二個重點:

 

1.若提到罪,那一切罪都可以追溯至「原罪」。人類背叛神,不行神的道路,偏行己路。

 

2.提到罪時,可以多想出一些詞語與短語來表達。如:失敗、迷失、不符合、缺點、過失、冒犯…等。在談話中,除了使用這些適當的語詞外,若加上「你的坦誠」,將可以幫助對方看出「自己的本相」,而知「自己是罪人」,需要恩典與饒恕。

 

從「動機的角度」來談罪

「罪的工價乃是死」我們跟從耶穌,是因發現「犯罪必須付出高昂的代價」。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這說明了,我們不是無緣無故改變的,會選擇耶穌是因為有一個「迫切的需要或理由」。

 

「福音的精義」在於「選擇嶄新的生活與生命」——成為基督的門徒,不再縱容自已,並且學習愛人,告別昔日「被罪轄制的生命」。

 

人會「選擇改變」是因「頓悟」了——發現了自己的真實面目、毫無虛飾的各種缺點;發現了人生意義遠超過追求安逸和舒適;發現了這世界在其中的痛苦、衝突及死亡裏的運作。

 

要談論福音,就要談論罪。但其實「要明白『罪的概念』」不會難,真正難的是「要明白『自己是罪人』需要被饒恕」。

 

切記,在談論罪時,盡量不要用「罪」這個字去談,而是可以向人坦白分享「自己的罪過」與「自己也需要恩典」,然後「祈求聖靈叫人知罪」,使對方能夠發現他的罪性與需要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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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常被定義為大奸大惡、小奸小惡的事。(圖 / shutterstock)

為罪下定義

大家對「罪」這個字的誤解太深了;以至於它就是一個大家都不喜歡的詞語。

 

很多時候,罪常被定義為大奸大惡、小奸小惡的事;罪不僅是「犯錯(過犯)」也是「失敗(缺點)」;罪不僅是表示「做錯了什麼」,也是表示「沒有做對了什麼」;罪不僅是指「壞事」,也是指「沒有做好事」。

 

「罪」這個字在聖經的用詞中都不離下面兩個意象:

 

1.「過犯」的意象:犯罪就是越過藩籬,擅自闖入鄰舍的地土;是偷取別人的財務;是違背神要我們愛人的誡命。

 

2.「過失」的意象:犯罪就像箭手向箭靶射箭,卻射不中靶心,所有箭都不中目標。從這個意義看,犯罪是「活不出『你渴望的純全生命』」、「沒有正確理解『聖經對你的吩咐』」、「沒有注意到『你身旁飢餓被剝削的人的需要』」。

 

請注意,就算我們不願意承認自己犯下「越軌之罪」(因我們已經很努力遵從神的旨意),也應該會承認自己有「應做而未做的過失」(我們很清楚自己並非事事都做得對)。

 

罪是定義做錯、接受惡事、喜歡壞事,也是不行善、不做好事、不分善惡。人若要成長,就要將「犯罪」這回事改變過來。

 

「頓悟」的精義,在於「『認出』自己的罪」。

「悔改」的精義,在於「『對付』自己的罪」。

「成長」的精義,在於「『努力脫離』自己的罪」。

理查強調,要談論福音,就必須談論罪。罪的工價乃是死,「基督為我們的罪受死」是聖經的核心信息。

 

也就是說,除非我們「了解罪」,否則不能「了解十字架」;若是不了解十字架,就不能真心把生命交託給耶穌,更說不上「悔改」與「蒙神饒恕」了。

 

換個角度來看,除非我們知道自己所找到並明知為罪的事「會得到饒恕」,否則我們不會「檢視自己的生命」。因著我們有「獲饒恕的保證」,就可以敞開心窗「認識自己的本相」,而繼續成長,邁向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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