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details
(圖/shutterstock)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出埃及記21:14)

今日經文(輪流讀一遍)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出埃及記20:12-26)

今日亮光(彼此禱告)

這一段經文主要集中在傷害身體的事件上,包括了對自主和為奴的傷害。「約書」所講的也是人和人之間生活的關係,愛神並不是用口說,也不是用想的,而是必須在生活中以實際行動表現出來。雅各書二章17節:「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約翰壹書三章18節也說:「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

 

殺人者死(參12~14節)──不可殺人是神所頒十條誡命中的第六條,神禁止隨意殺人,因為生命由神所賜,理應受到尊重。

 

故凡預先有謀殺人的意念者,即表示他不尊重別人的生命。在許多種殺人打人的情況中,特重罰那「任意用詭計殺他鄰舍的」(參14節),這是因為神極看重犯罪的動機,因此要以命償命,判處死刑。另一準則是「故意」與「過失」之間的差別,當過失導致死亡,罪犯就可以有庇護城供逃躲(參申四42)。神也看重與鄰舍和睦相處,新約有一個律法師問耶穌說,「做什麼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提到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參路十27)。

 

惡待父母的罪(參15~17節)──人打了父母或出言咒罵父母,都要處以死刑。父母當受尊敬,這也是神所定的第五條誡命。父母乃是養育我們的人,生養之恩是人與人之間最深的恩情關係,為此凡打罵咒詛父母,即失卻報恩之心,是忘恩負義的行為,這樣的人是不當活的。

 

奴隸當受保護(參20~21節)──古時奴隸被視為主人的財產,主人有權任意加以處置,這條例規定奴隸雖受主人差使,但主人不可惡待他們,要讓他們享受應有的人權。

 

婦孺當受保護(參22節)──如果兩人相爭而傷害了孕婦,以致她流產,傷害孕婦的人就要受罰。

 

合理的賠償(參23~25節)──「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律法是講公義的,也是無情的,打掉別人一顆牙或打壞一隻眼,都要照樣追討。這條例也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皆平等,並為最需要的人提供保護,賠償損失。新約主耶穌來了,叫人以愛相待,不再用報復的原則,乃是以愛勝過恨(太五39~42)。

 

 

 

今日禱告(同聲唸禱詞)

求主幫助我們看到祢律法的精義,也能夠在這些誡命之中看到祢的恩典,使我心存善意,以愛待人,也更愛惜祢所賜我的生命。奉主耶穌基督的聖名禱告,阿們。

 

(文章授權/天聲傳播)

分享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