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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針對同婚釋憲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

司法院針對同婚釋憲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 (照片來源/影片擷取)

今(24日)上午9時,台灣召開歷史性同婚釋憲的「言詞辯論庭」。席間,5位釋憲聲請人、14位大法官與6位鑑定人交叉詢答,針對同性婚姻在台灣的可行性、婚姻的核心價值以及現行民法到底有無「違憲」進行辯論。

《基督教今日報》帶您回顧憲法法庭內,認為現階段於台灣實行同性婚姻窒礙難行的幾個重點。

現行民法是否違憲?

同性的婚權並非普世價值下的基本人權

此次釋憲的重點,就是要討論「現行民法不許同性二人結婚」,是否構成違憲?

關係機關法務部代表邱太三部長解釋,法律的制定反映著公共需求,因而給予制度性的保障與確認。民法的婚姻規章,是在1930年按照人民千年來的歷史發展、社會需求而制定。

他強調,民法的婚姻制度經過大法官多次解釋,認為這個概念就是在肯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訂定法案時,社會並沒有這樣(要求同性婚姻立法)的聲浪,因此民法並沒有就同性婚姻加以規定。同性婚姻的需求在何時出現?民法未就同性婚姻加以規定的事實,又是在何時違憲?

他另提到,若民法未肯定同性二人的婚姻制度,稱作「違憲」,但其他採用同性伴侶法的國家,這樣的法案,也從未被判作違憲。「平等不是在講形式上或機械式的平等,而是在各種法律上的可能機制中,實質的平等便足夠。」

若民法不違憲,同性戀者的婚姻權難道不是基本人權嗎?若是,就不應與異性戀者的婚姻劃分開來。根據歐洲世界人權公約的判定,邱太三表示,「同性婚姻不是一個普世的基本人權,而是由各國法律自由形成的立法。」全球195國家僅21個國家採用同性婚姻,「如何透過立法保障多元的機制,並非一定要修民法或制定專法,完全是立法上的裁量。」

「是否違憲」的爭論開始,源於祁家威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多次被拒。邱太三表示,當民法沒有規定同性婚姻的機制,戶政官卻採納(登記),這才是違憲!「不認為民法『沒有規定同性婚姻、也沒有禁止同性婚姻』有違憲問題。」

「再嚴格的審查都不會違憲。」鑑定人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說道。現行的異性婚姻沒有違憲,他認為,「法律是針對通常事務做規範,『通常』的性向就是異性婚。要不要給同性戀者法律保障,這是另一個問題。」但他也坦承,目前法律未給同性戀者法律保護,是很嚴重的問題。

鑑定人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

鑑定人中興大學李惠宗教授。 (照片來源/影片擷取)

是法律上的保障或是婚姻上的保障?

李惠宗想要問,「我們要處理的是『不給同性戀者法律上的保障』是違憲,還是『不給同性戀者婚姻上的保障』是違憲?」

但,婚姻真的是「保障」嗎?同性伴侶想要得到結婚的權利、以獲得制度性的保障。現行的婚姻制度是將人類歷史無數年累積、認同的制度確立下來,李惠宗表示,婚姻不是權利,而是「一種制度」。

「如果婚姻是一種權利,沒有人會受到侵害,會是一個完全的利益。」然而,受到婚姻之害的人很多。「婚姻是一個制度,是一個體制性問題。我們透過立法保障兩人之間真誠的結合。但無論法律多周密,都無法保障婚姻會幸福,所以婚姻不是保障,只是制度性的建構。」

因此,婚姻不是一種權利。每個同性戀者都有權利,選擇與任何人廝守一生,但婚姻卻非如此單純。「婚姻牽涉到的制度太廣泛,至少上千條文會和這個概念有關。」李惠宗強調,同性戀真正需要得到的,應是法律上的認可與保障,並非婚姻。

鑑定人台北大學陳愛娥副教授。

鑑定人台北大學陳愛娥副教授。 (照片來源/影片擷取)

釋憲爭議點:婚姻的核心價值不包含繁衍後代?

現場其中一位鑑定人,台大法律系的教授張文貞,多次提到「婚姻」與「家庭」的可分割性。認為在現代社會中,「生養後代」已不再是婚姻的核心要素。而這,也是多數人認為同性婚姻的價值無法等同異性婚姻的重要關鍵。

若「婚姻」與「家庭」可以分割,那麼異性婚姻潛在「生養後代」的功能,就可以與之分開,則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再無不同。

在張文貞的邏輯闡述中,認為家庭並非均由婚姻為基礎或由婚姻衍生而來。然大法官黃虹霞質疑:「我們每一個人不都是父母生養的嗎?我們的源自一定有家庭,怎麼可能『婚姻』與『家庭』可以截然劃分?」

若要作婚姻的解釋或立法,不可能不考慮到婚姻權之後的法律效果。黃虹霞表示,「法律效果一定會牽涉到家庭,我們在做決策的時候,不可能不考慮到家庭。」

她並引用張文貞的舉例,若婚姻的本質是為生養後代,那70歲男女是否該被禁止結婚?邱太三解釋,現行民法的確未以生育能力做為婚姻的必要條件。但黃虹霞也強調,張文貞所提並非強力的論證,因為「異性婚姻的男女帶有誕生後代的潛在可能,在同性之間沒有這種潛在可能,這就是差別。」

李惠宗則認為,婚姻不以下一代為目的,但天生潛在繁衍後代的功能,「在這個(立法)議題上可以做成差別對待的理由。」他表示,婚姻往往跟家庭結合在一起,自然希望有下一代,傳承國家文化、教育子女,「(同性婚姻的)功能相較之下比較不完整,所有有區別之所在。」講到婚姻與家庭的觀點時,大法官林俊益頻點頭。

台北大學陳愛娥副教授認為,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到底什麼是婚姻的核心意涵?若婚姻定義包含「異性結合」的要求,現在就不會有自由權利侵害等問題。她提到,德國學者仍認為「異性結合」是核心要素。

「(婚姻)原本就是以異性婚姻設置制度性的保障。」陳愛娥說,法律與時演變固然重要,但應基於「已經發生、取得普遍共識、獲得認同為考量」。

大法官黃虹霞。(照片來源/影片擷取)

大法官黃虹霞。(照片來源/影片擷取)

同性婚姻在台灣窒礙難行! 

邱太三:當婚姻自由與宗教自由相衝突?

「社會上對於同婚還沒達成初步的方向和共識,如果貿然修改,一定會觸及公共利益。」邱太三憂心。同性婚姻不只是法律上的修改,「釋憲應該如何考量,(同性婚姻)對宗教、社會、政治、經濟、習俗和秩序的影響?」

他再三強調,法務部尊重每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然也不能不考慮同婚修法可能帶來的社會動盪。現行的異性婚姻制度沒有造成社會秩序的妨礙,並且與許多法律鞏固在一起,修改民法,有許多連帶的公共性制度需要重新思考。

「若同性婚姻合法,如何保障配偶權?」刑法的通姦罪僅限定配偶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屬犯法,那麼同性配偶的情況呢?「婚姻機制不只在民法探討,整個社會秩序環環相扣。」

邱太三提出極為關鍵、大法官必須思考的問題--當婚姻自由與宗教信仰產生衝突,這個社會機制該如何解決?婚姻自由與個人思想自由、契約自由的衝突呢?他更舉國外發生過的例子,「神職人員能不能拒絕證婚?有沒有義務要借用場地舉辦婚禮?有遊覽車司機拒絕載『挺同』的人到台北動員,能不能予以尊重?」

23個採用同性婚姻的國家,有21個都是從伴侶法開始。「這樣的議題需要考慮國情、文化接受度和宗教信仰…」若要「一步到位」,就要看社會有沒有辦法承載如此急遽的變化。陳愛娥也相當懷疑,「把婚姻的傳統要素『異性婚姻』排除,真的形成社會上的普遍共識了嗎?」

李惠宗嚴肅表示,切割「婚姻」與「家庭」有一定程度的風險。「婚姻必須要考慮時代變遷、社會穩定和家庭可能的功能,」他認為,若立法者忽略現存的社會現象,將會像一台爆衝的汽車一樣,非常危險。

關係機關法務部代表邱太三部長。

關係機關法務部代表邱太三部長。 (照片來源/影片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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