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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邀請政治學博士趙哲一家長,從「法學常識」觀點探討「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否有違憲之虞? (攝影、製圖/記者陳衿妮)

以憲法中對性別的定義來看,「性別平等教育法」其實已經抵觸憲法,有「違憲」之虞!國家該正視這個問題,並且讓抵觸憲法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改為「兩性平等教育法」,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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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監督不當教材家長聯盟」28日在高雄市議會召開記者會,要求「多元性別意識形態課綱」退出校園。與會家長痛批,國小低年級教導「多元成家」,小六教導「自慰」,國二討論「性別追愛」,高二教導「性愛自拍」及「避孕」。「性平教材」打著「性別平等」口號,不只以「性別光譜」混淆孩子對性別的認知,更深藏「多元情慾」教學。

 

會中不只邀請「醫學博士」家長從醫學角度針對「多元性別對兒童造成傷害」做說明;更有「政治學博士」家長從「法學常識」觀點探討—「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否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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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教育局副局長黃盟惠,代表教育局列席記者會,當她表示「教材要進入學校教育部都有把關」,官方說法惹怒家長。 (攝影/記者陳衿妮)

「性別平等教育法」危害台灣社會已13年之久

身為「政治學博士」的家長代表趙哲一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公發布日從93年6月23日至今,此法已經控制「教育部」、「學校」及「政府官員」,危害台灣社會13年之久。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一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憲法中對於性別的定義

 

一、依據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三、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趙哲一表示,除非修憲,不然憲法中對於性別定義,採用「男女」、「兩性」為準,從民國93年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條文中使用「多元性別」、「性別平等」、「性別地位」等用詞,牴觸憲法中對「性別」的定義,有違憲之虞,建請立法院將其修改為「兩性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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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長代表洪志和強調,性平≠多元,多元≠性平,家長們不要「多元情慾」教學。 (攝影/記者陳衿妮)

家長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全台不分北中南,各地家長團體分別向各縣市政府以及教育局抗議,要求不當教材退出校園,卻受支持性平教育的團體質疑,「家長團體」皆是不懂「醫學」也不懂「法律」的草包。

 

對此,家長會代表趙哲一,以其「政治學博士」專業,提出「教育基本法第8條」、「國民教育法第20-2條」,說明家長有法律賦予「參與教育的權利」,也有輔導孩子教育之貢。

 

教育基本法第8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國民教育法第20-2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趙哲一再次強調,以憲法中對性別的定義來看,「性別平等教育法」其實已經抵觸憲法,有「違憲」之虞!他重申,國家該正視這個問題,並且讓抵觸憲法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改為「兩性平等教育法」,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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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多位議員,一起與家長同陣線,要為校園教育把關。 (攝影/記者陳衿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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