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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南台灣建造教會系列分享會,22日在基督教台南聖教會舉行,邀請碩恩法律事務所律師裘佩恩,主講「釋憲後同婚議題的後續發展」。 (攝影/記者陳衿妮)

「同婚合法化」之後,教會必須要面對的課題,無論是立專法或修民法,持反對立場的教會,是否會被定義為「歧視」?事實上,同婚立法通過後,「宗教自由」、「講學自由」、「言論自由」均可能會受到壓抑及影響。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後,於昨(24日)下午4時公布釋憲結果。此議題不僅全台關注,全球媒體也都在等待司法院對於婚姻自由、平權的論述。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朗讀釋憲解釋文 

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2.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3.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同婚釋憲歷程

(一)祁家威2000年首度向法院申請,但以「不予處理」遭拒。

(二)2014年受理,2017年3月24日罕見的開言詞辯論庭並全程直播。

 

大法官會議的釋憲共七百多件,真的開言詞辯論庭的案件僅有個位數,全程直播的更是少數。這個案件,是亞洲歷史上第一宗同性婚姻釋憲案,也是亞洲歷史上第一件同性婚姻進入法律攻防。因為在亞洲法庭上,沒有人在討論同婚的問題。不管結論怎麼樣,台灣在這個地方已經創紀錄了。

 

為什麼要釋憲?

「釋憲」是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抵觸憲法之事項。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決議方式分為兩種:

解釋憲法:現有總數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可以通過。

解釋法律及命令:現有總數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二分之一同意可以通過。

 

本次釋憲攻防戰重點 

此次辯論庭,大法官提出四個爭點:

 

1.《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 若前一個答案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的「婚姻自由」之規定?

 

3.又是否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 22 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爭點條文

 

《民法》第4篇親屬第2章982 (婚約之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4篇親屬第2章972 (婚約之要件):「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法》第4篇親屬第2章973 (婚約之要件):「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第4篇親屬第2章980 (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憲法》第22條,有關基本人權保障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裘佩恩解釋,在台灣「合憲」不代表不用修法,「違憲」一定要修法。若大法官解釋「現行法容許同性婚姻」,那表示需要修法972、973、980條文;若大法官判定「現行民法違憲」,那可能發生的結果是「修民法」或「立專法」。

 

而同性伴侶法律保障問題,依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而言,至少要立專法(同性婚姻法或同性伴侶法)。本次釋憲結果若立專法「合憲」,那就會發展成為立專法;若立專法「不合憲」,那下一步就可能是討論如何修民法。

 

不論是修民法、立專法,需要面對的課題

裘佩恩提到,現在是一個「後現代」、「解構」、「多元」、「人本(權)趨勢」的時代。仔細觀察,現在許多爭議議題就是要打破以前的觀念,以同婚角度來看,這些人難道沒有人權嗎?為什麼婚姻一定要是一男一女呢?傳統婚姻制度不是應該被「解構」?多增加一個選項不是「更多元」嗎?有什麼「不可以」?你就跟我「對談」嘛。

 

他更進一步指出,比較極端的同運份子,想顛覆的不只是「婚姻制度」,甚至也要一併顛覆「血緣制度」,他們認為不只是「婚姻」不重要,連「血緣」也都不重要;就是「誰跟發生性關係」與「孩子到底是誰的」都不重要。因為,妳可以決定要不要生下孩子,或要不要墮胎,甚至孩子生下來爸爸是誰也不重要,借精借卵的人工生殖即是如此。

 

所以「同婚合法」、「多元性別」、「通姦除罪」、「墮胎合法」、「性交易合法」、「賭博合法」、「毒品合法(娛樂性用藥)」,以上有「自由、個人」VS「秩序、公益」兩股價值的力量在拉扯。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網路媒體的開放與社會風氣轉變,從外國同婚立法後來觀察,似乎無法避免產生「性行為更開放」、「性病感染增加」、「未成年墮胎增加」、「離婚率增加」的後果。

 

「同婚」合法化之後,表示承認「多元的性行為」是合法且值得教育的;所以,可能會出現非常多離奇的事情,如性虐待、多P⋯⋯等,都會被認為是正常的。

 

「婚姻制度」原本除兩人共同生活外,也是為了保障「建立家庭」與「子女權益」而設計;當「同性」也可以結婚,「婚姻制度」的要件只有「共同生活」,失去了繁延下一代的神聖使命,「婚姻」也就沒有那麼重要了。因為,從同婚的角度來看「結婚」,好像變成一種可以達到浪漫的「契約關係」,而不會去看「結婚」後面代表的意義,包括家庭及養育下一代的責任。

 

另訂「宗教良心法」保護信仰

「同婚合法化」之後,教會必須要面對的課題,無論是立專法或修民法,持反對立場的教會,是否會被定義為「歧視」?事實上,同婚立法通過後,「宗教自由」、「講學自由」、「言論自由」均可能會受到壓抑及影響。


裘佩恩表示,未來可能要立「性別平等基本法」,現在已有「性別平等教育法」,但同運的計畫是把性別意識擴大延伸到所有的領域。他們已經在教育領域把性別講成「多元性別」,然後要擴展到其他領域,讓所有人都接受「多元性別」的觀念。

 

就以評估所有的政策法令規定為例:以前,評估法令規定,要看是否違反「兩性平權」,需注意法令會不會歧視了「男性」、「女性」,或「男女是否平等」。現在,所有的法令制度,都要先考慮政府有沒有尊重「多元性別」的想法。這樣其實是非常有爭議的,因為雖強調是「尊重」多元性別,但「尊重」到什麼程度?是否影響「宗教自由」,已成為當前教會界不容忽視的議題。

 

他建議,將來若要保護教會可能需注意兩大重點:(一)另訂一個「宗教良心法」,以立法保護宗教自由。(二)修改「教會章程」成為保護教會的方法。

 

裘佩恩強調,這是最黑暗的時代,也是最光明的時代;人的問題永遠都是最真實的,不論法律、時代如何變化,人最根本的問題「罪」與「死」是無法用任何人間方法解決的。所以要相信,神的愛能夠勝過一切,教會要成為時代的明燈,不論釋憲結果如何,都要竭力拯救失喪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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