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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位共同做成釋憲解釋的大法官中,吳陳鐶與黃虹霞2位大法官獨排眾議,在與論討論最激昂的時刻,提出個人不同的意見,表態不贊成同性婚姻。

在14位共同做成釋憲解釋的大法官中,吳陳鐶與黃虹霞2位大法官獨排眾議,在與論討論最激昂的時刻,提出個人不同的意見,表態不贊成同性婚姻。 (照片來源/司法院)

昨(24)下午4時,台灣司法院公佈同性婚姻釋憲解釋文,指出現行民法沒有給予同性別二人締結婚約的權利為「違憲」,並要求立法機關必須在2年內給予等同異性婚姻的保障,否則同性伴侶2年後可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擁有等同異性婚姻的名份。

14位做出決定的大法官,至少有10位同意這樣的解釋結果。在輿論浪頭最高的時刻,黃虹霞大法官與吳陳鐶大法官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及「不同意見書」,表達對同性婚姻的憂慮。

詳閱2位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及「部分不同意見書」全文【請點此進入】

黃虹霞提部分不同意見書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黃虹霞在部份不同意見書裡表達相當多的擔憂,動之以情的提到自己能理解雙方的痛苦和掙扎。她知道,不少同性婚姻的支持者認定「伴侶法」是隔離而非真平等,甚至不以「永久結合的關係」為滿足,希望能重新定義婚姻。

針對這一點,她強調法律制定的本意是用作「規範」,而非僅有保障。既然要「規範」,兩個不相等的事物該如何被平等規範?許多與婚姻相關的法律是為了照顧國家永續發展的子嗣,有健康的子嗣才有社會的延續。

確實,法律不能因性傾向有差別待遇,但因「生養子女的可能性」而制訂出2種不同的法律,「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在追求實質平等的情況下,這不被視作歧視的對待。

黃虹霞同意年滿20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雙方,有權決定所要的永久結合關係──不論是與同性或異性。這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但,她不同意「同性別兩人的永久結合關係」涉及婚姻自由。

憲法僅在過去釋憲中提及「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有結婚自由,卻缺乏對「婚姻」的明確定義。可以確定的是,傳統婚姻為異性婚姻,而在婚姻定義未明確以前,不應跨越傳統異性婚姻提到的婚姻自由、推演出「同性別兩人的永久結合關係」也涉及婚姻自由。

至於是否變更婚姻定義?她認為此攸關整體國家的制度,無論醫學上或各國對此議題的發展皆還未成熟,不應貿然修改。

回到許多反對同性婚姻者最擔心的教養子女層面,她提到男女在功能和角色上的不同是事實,無論是母兼父職或父兼母職都好,但對於同性兩人的照顧案例仍是少數,「二父或二母與父母雙全等無差別,這仍需進一步觀察研究及證明。」

吳陳鐶提不同意見書 「北市政府之聲請不合規定,應不受理」

吳陳鐶開頭便說,台北市政府聲請釋憲並不合規定,根本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業務本來就是依照民法有關婚姻的規定,該法限制相同性別二人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照法律行事並未違法憲法。再者,司法院直接受理台北市政府的聲請,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使本院『釋憲機關』之地位,淪為各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角色。」

婚姻反映國家社會和文化的制度,變更定義「涉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變動,並非ㄧ昧地仿效他國之作法...」,吳陳鐶認為應該直接透過民主程序──立法或公投等方式來修改。

過去的釋憲例子皆解釋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結合,「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未以婚姻制度保障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自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而支持同婚者高喊的「婚姻自由」,核心內容仍是源於一夫一妻的制度。吳陳鐶語氣嚴肅說道,多數意見認為婚姻自由不用限於一夫一妻、進而得出民法婚姻章有重大瑕疵的結論,根本是「反客為主、倒果為因,邏輯謬誤,無法認同。」

他舉出多個國際組織和公約等宣言,表示「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權」。在聯合國193個會員國中,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只有21國,仍佔相當少數。

這次釋憲很重要的爭議點,就是「繁衍後代的可能」到底應不應該做為區別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在立法上的不同處置?

許多支持同婚者會以「仍有異性婚姻者選擇不生或無法生育」做為辯駁的論點,吳陳鐶強調,同性結合基於生理上的差異,是「絕無繁衍後代之可能」,因著這樣的不同,就會產生在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的差異、進而有立法上的不同對待。

異性結合所設立的婚姻,因「繁衍後代的可能」有法律上不同的制定,目的很簡單:維繫人倫秩序、健全家庭制度、繁衍後代、提升生育率、養育子女、緩和人口高齡化速度、維繫家庭功能、維持合理人口結構…這也是為何不給同性結合與異性婚姻同等法律保障的原因,對此他說:「無違憲法之平等原則。」

至於同性結合的永久關係到底要用何種立法、哪種名稱做為保障,他認為這是立法形成的範圍和自由。

然而,「婚姻定義的修改」尚未經過立法程序或公投就貿然修改,國內民眾也沒有達成共識,吳陳鐶對這樣的釋憲解釋結果甚表遺憾。「(釋憲解釋)無疑阻礙人民就此深具社會與文化意涵議題透過民主程序審議及辯論之機會,且降低持不同意見者繼續對話與彼此進一步了解及包容之可能性,至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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