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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維恩牧師針對這次「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聲明—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做背景解說。 (攝影、製圖/記者陳衿妮)

「婚姻定義」應該是由「全民」來決定,不應該由「司法權」決定若婚姻定義由司法權做變更,等同於司法權自行擴大了其權益,凌越「全民意志」之上,這將破壞台灣原先「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聲明。(攝影、剪輯/記者陳衿妮)

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出爐,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要求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若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二人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公開發布「反對同婚合法化」聲明,3日,台南中會接續連署公布聯合聲明。

 

此次釋憲案 更擴大原先「同婚問題」的層面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岡山教會蔡維恩牧師接受本報專訪時,針對這次高雄中會發出的「反同婚合法化」聲明做背景說明,他表示,這次釋憲案所造成的問題,比原先要解決的「同婚問題」,更擴大問題的層面。

 

「婚姻定義」應該是由「全民」來決定,不應該由「司法權」決定;若婚姻定義由司法權做變更,等同於司法權自行擴大了其權益,凌越「全民意志」之上,這將破壞台灣原先「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

 

以台灣現行的憲法制度,「婚姻定義」擴張的部分,是屬於「修憲」或「制憲」的範圍,不應該是由少數「司法權」掌控。他強調,這次的「反同婚合法化」活動聲明是一個開頭,這個開頭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決定要展開「愛台灣、守護家庭」的活動。特別是在「聖靈降臨節」的日子,我們驚醒一個復興的異象,在南台灣展開。

 

惡人得勝的唯一條件,就是好人袖手旁觀 

英美保守主義的奠基者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有句名言—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被譯為「惡人得勝的唯一條件,就是好人袖手旁觀。」或「邪惡盛行的唯一條件,是善良者的沉默。」。

 

蔡維恩強調,並不是將挺同者視為壞人,而基督徒應清楚,屬靈爭戰的對象是天空掌權者—撒但。不能害怕逃避或退縮,基督徒應該更多禱告與「勇敢的行動」來背起十字架,為主見證。

 

過去總認為應該容忍、接納別人,但是經過此次同婚釋憲案後;蔡維恩感受到,假如我們這群「廣大的民意」與「大多數沈默的聲音」不表達出來,台灣民主政治的概念跟真理是沒辦法凸顯的。我們不僅需要禱告,更需要「信仰的行動」。

 

他以伯克的名言自我提醒,也強調經過思考之後,認為不論教會或支持傳統家庭價值觀的這群社會中沈默的善良者,都應該站出來,對「司法的不公」與「政治侵犯民意」勇敢說「不」!

 

他期待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各中會響應,一直到總會出面接手。個別的教會也可以如同草屯長老教會,由小會決議發文(使用高中聲明稿的範例)寄給南投區民進黨部與國民黨部(地方黨部、立委以及民意代表);期待「愛台灣、守護家庭」的運動「遍地開花」,長老教會這一次能夠「為真理」重返群眾運動。

 

站出來守護自己的家庭,不是要「對抗強權」,而是「擁護真理」;期待台灣「家庭、婚姻」不會陷入歐美潮流的實驗與犧牲品。求主保守,在這場「愛台灣、守護家庭」的運動中,靠主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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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台南中會聯合聲明。 (圖片提供/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記者製圖)

聯合聲明全文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台南中會聯合聲明  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以「民法婚姻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確認同性兩人之結合受到憲法保障。

 

對此釋憲,長期關心台灣民主運動,期待台灣建立健康家園的我們深感遺憾,為何「婚姻家庭」的定義,竟然可由少數人因著司法權獨斷,代替全民決定終結傳統家庭婚姻的文化內涵。

 

對此,我們有五點質疑(註1):

 

⑴    為何過去大法官釋憲時,對家庭婚姻採取憲法位階的「制度性保護」(釋字552、554、696、712號),如今被打破推翻,理由何在?

 

⑵    目前世界潮流大多未將同性婚姻視為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目前皆將婚姻視為一男一女),且與我國民情文化相近的東亞國家如日、韓皆未通過同志婚姻,為何我國要將同性婚姻視為基本人權,理由何在?

 

⑶    為何大法官竟可採信同性戀之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英譯是不可能改變的個人特徵),在醫學尚未共識,相關必要資訊均未完整前,違背經驗法則,恣意論斷?

 

⑷    為何大法官職權可以自行擴張,侵犯立法權與修憲權。

 

⑸    為何大法官釋憲違反「比例原則」,不顧大多數國人可接受的「德國同性伴侶法」精神,本可解決同性戀者法律權益保障不足的問題,又可維持家庭婚姻定義不被改變的方案。

 

此次釋憲案偏執讓同性婚姻一次到位,在社會對立並無共識的狀況下,既「違背釋憲法理,論理錯謬,背離人民感情」,最重要的身為「憲法的守護者」竟然作出「毀婚違憲」的催生者,如此欠缺司法獨立性的政治解釋,實達「人神共憤」的地步。

 

基於自然法「違反道德、宗教、理性的法律就會失去法律的資格與效力」的理念,以及在民調的統計,反對同性婚姻者超過半數,尤其多數的長輩以及許多已經成家有孩子的年輕父母,甚至還有許多因為害怕網路集體霸凌而不敢出聲支持者,都是反對同性婚姻。

 

因此我們希冀藉由全民發出反對的怒吼呈現民主政治的真義,並期待政府傾聽多數人民的聲音,扭轉與修復此次釋憲所帶來的國家危機。

 

身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會友,我們呼籲長老教會的牧師、會眾應該公開地反對任何違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因為合乎聖經的、歷史的、普世的、自然的婚姻是一男一女在誓約中一生相互的委身。聖經中如此教導的婚姻觀是沒有改變的餘地。長老教會仍堅守基督信仰和聖經的道德標準。

 

所以我們告白:

 

在教會裡,我們不接受、也不支持,任何政治或司法機構對婚姻在法律上的重新定義。也因此我們不承認同性「婚姻」,我們的會堂不舉辦同性婚禮,我們也不為同性婚姻證婚。身為基督徒在此我們聲明-我們愛所有的人,包括同性戀,但我們不能、也不會接受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和任何有悖於上帝所命定的婚姻。

 

對社會而言,長老教會長久以來一向關心各種社會議題,教會竭盡己力去樹立上帝對於婚姻和生命延續的美好設計。這個堅持也吻合所有堅守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團體與個人,他們可能來自不同的團體,來自不同的宗教信仰,而我們願意跟他們站在一起,堅守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我們深信家庭是孕育人類最重要的搖籃,也因此再次提醒教會信徒重視家庭和信仰教育。透過全家同心讀經、祈禱使家庭成員建立親密關係。讓基督徒的家庭在這充滿婚姻與家庭危機的台灣社會做光做鹽。

 

「誰敬畏耶和華,耶和華必指示他當選擇的道路。」(詩25:12)

 

註1:詳見黃虹霞和吳陳鐶二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中。其認為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其邏輯是謬誤的。

 

註2: 長老教會於2014年6月10日通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同性婚姻議題牧函」,2017年4月21日在62屆總會年會(包括總幹事的聲明)也是重申同樣的信仰立場。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   議長    戴智煦牧師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中會   議長    机嘉勝牧師

 

歡迎各界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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