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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律法的總綱就是愛神、愛人。

我想,這也就是為什麼律法只是提供一些大原則,而沒有列出太多細則的原因,因為愛是不能用規條去規範的。愛,超越規條。
 

如果律法什麼都寫得很清楚,那麼我們對神的愛可能不過是一種「無奈的順服」(即:「基督徒不能做這個,因為聖經不許」)。想像一下,如果有個基督徒,凡事聖經沒有明文禁止的事,他都幹了,而聖經沒有明確要求的事,他都完全不做……這樣的人真的愛神嗎?……神要我們在自由中選擇去愛祂

 

(文章授權/蔡頌輝牧師)

 

(圖片來源/ 蔡頌輝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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