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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今日報圖庫)

Q:
小明在民國93年向小莉求婚,但是小莉的父母親覺得小明不是個踏實的人,因此反對他們兩個人結婚,小明向小莉表示就先把「戶口」給登記好,以後再補穿禮服宴客,於是不管眾人的反對就直接寫了一份結婚證書,93年底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兩人的身分證上都已登記彼此的名字,但之後也沒再補辦結婚儀式。

然而,小玉在99年時認識了小明,引誘小明離婚,小玉表示小明與小莉並沒有真正婚姻關係到底是不是真的?究竟是怎麼回事?

結婚只是一個男子跟一個女子互相喜歡就好了嗎?你知道什麼是結婚嗎?要怎麼結婚才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你可知道?

A:
首先,我們要從民國19年開始談起,當時結婚的方式,法律上要求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是指結婚的男女主角(新郎與新娘)必須要有一定之結婚禮儀,不管是在教堂由牧師證婚下所舉行的隆重婚禮,還是只有辦桌宴客下所舉辦的喜宴...只要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這是在辦理結婚儀式都算,並且法律要求要有二人以上之證人在場親見而願意證明。

我們可以知道男女的婚姻不是只有在文書作業而已,也不是私秘的行為,要昭告給大眾知悉。結婚不單單是兩個人的事情,也需要有一個儀式來宣示兩個人正式在神面前,或在天地間成立一個牢不可破的盟約,相守一輩子。

由於時間的演進,戶籍登記制度的進步與健全,民國74年民法修正規定只要有登記結婚,原則上就會推定他們是夫妻關係,這是一個法律上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簡單的說,法律上還是認為婚姻必須經過儀式且有二個以上證人見證才成立,只是在日常生活上,為了免除要逐一認定兩人是否符合結婚要件審查,所以只要二人依據戶籍法登記結婚在案,就產生原則上認為兩人已結婚,除非日後有人可以舉反證主張他們夫妻並無舉辦結婚儀式、假結婚..等推翻,否則就會認定兩人的婚姻有效。

總之,新郎新娘還是要有結婚的合意以及公開的結婚儀式才算數,依照戶籍法的「登記」並不會產生夫妻關係的。

為什麼結婚儀式那麼重要?本人認為結婚的儀式不僅僅是儀式,一般說來可以說結婚儀式是兩人承諾相愛相守的具體化與慎重化,另一層更深的意義在於,婚約是在上帝面前見證的盟約,是一種在天地間產生的夫妻盟約,跟一般契約不同。

然而,民國96年間修正民法,於97年5月23日施行的結婚要件,把儀式婚的要件刪除,現在的婚姻關係成立,法律上只要求兩人以書面的方式,且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向戶政單位登記即可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雖然不再以兩人是否有公開的結婚儀式作為認定基礎,但並不表示結婚儀式不重要,法律認定重點放在兩人是否有真正的結婚意思上,要求兩人以書面並有證人當場證明的情況下,就賦予兩人夫妻關係,產生法律保障。

婚姻成立要件有如此大的轉折,在民國97年5月之前只有辦理結婚儀式的夫妻也不必擔心,只要符合結婚當時法律的規定,縱使目前還未辦理登記,婚姻仍為有效。

本案例中正好相反,小明與小莉在93年辦理結婚登記,並無符合當時所要求的結婚要件:公開儀式,所以兩人的婚姻不因93年的結婚登記而成立,小明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這樣的結果雖然跟我們的情感相違背,但是卻再一次的提醒我們要對法律重視以及重新審視婚姻的盟約關係,不留任何空隙給小三。

參考條文:
民法第 982 條(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97年5月23日施行)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 982 條(民國74年6月03日修正)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本文作者: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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