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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今日報圖庫)

劉小姐(化名)的父親在三十年前購買一棟房屋,賣方簽立一份讓渡契約並交付房屋有關之所有文件後,隨即移居美國。三十年後劉小姐父親過世了,劉小姐繼承該棟房屋,才發現該房屋沒做第一次保存登記,所以劉小姐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也就是說雖然劉小姐實質上擁有這棟房屋,但無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狀,補救的方法原則上只能用法院判決取得該房屋的權利。

因為就法律層面而言,由於與房屋有關之所有文件都是記載原來賣方的名字,劉小姐必須先起訴請求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後,再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劉小姐。

然而,在準備訴訟過程中,我們在研究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相關規定,仔細翻看所有陳舊的檔案資料後,發現有:台北市政府發給之建物完成證明書、地圖謄本、建築物改良填報表以及土地使用同意書等文件之「正本」,律師團討論試著用上面文件以及買賣房屋之讓渡契約書,嘗試以劉小姐的名義申辦第一次保存登記,經過本所律師多次的與地政機關接洽後,最終順利為劉小姐取得建物所有權狀,無須經過漫長之訴訟程序,也能獲得同樣的結果,爭取了最大的權益!她開心,我們內心也昇起一種助人的喜悅。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文章授權/恩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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