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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今日報圖庫)

有一則新聞,報導一位神秘大地主過世,報載他擁有200億元的房產,他的兒子控告他的女兒偽造文書等罪,表示妹妹在父親過世後,拿這位大地主的印章去動用銀行的款項,妹妹表示是經過哥哥指示,其他姊妹也同意…。

到底事實真相如何?只能留待後續調查才會知道,但是對一般老百姓來說,最重要的還是「人過世後,千萬不能用他的印章」這個法律觀念。

因為一般人都以為,為了要處理父母親的後事(支出喪葬費等),或是反正銀行也不知情,我是他的繼承人,我當然有權代理他把錢領出來,以後不需要用麻煩的手續辦理繼承領款的事情,所以就便宜行事,於是在過世後立刻用他的印章存摺,把所有銀行的現金領光。

這樣的作法原則上是構成犯罪的,因為人過世的那一刻,人格權消滅,就不能用過世人的名義做任何的行為,因為他已經不在了,任何人無法以他的印章表示他仍然存在,所以只要用了過世人的印章存摺領款,就會產生偽造文書的問題。所以,千萬不要任意蓋章。

或許很多人說他們曾經這樣做都沒有事,可能是沒有被查到?或是其他繼承人沒有提告?或是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他們有被授權?不管如何,就算最後檢察官沒有起訴,走法院的過程並不好受。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文章授權/恩典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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