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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今日報圖庫)

我常常跟大家分享,在處理遺產繼承的時候,甚麼最有效?白紙黑字最有效。

可是近期有一則新聞提到:有一個知名製作人為了恩師的遺囑打官司,恩師沒有配偶也沒有小孩,在重病的時候透過代筆遺囑的方式,把辛苦打拼一輩子的財產都分給了關係最密切的愛徒、友人、員工…等,他的心情似乎是沒有要把他的財產分給他的兄弟姊妹,感情好像也沒有特別的好。

恩師照顧身邊人的心意令人動容,但是判決卻指出因為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有爭議,而導致這份代筆遺囑無效(全案仍可上訴)。如果最後確定判決結果是無效,那麼恩師這份美好的心意可能就無法依照自己想法去分配,而是改由關係沒有那麼密切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了。

簡單的來說,就算這份遺囑是依照立遺囑人的意思寫下來,但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會是一份有效的遺囑。

要怎麼樣避免遺囑無效的狀況呢?首先一定要把法律要件弄清楚,並注意見證人是否適格,才不會衍生沒必要的困擾。這次我們就來談談常見的代筆遺囑無效的狀況有哪些:

一、立遺囑人沒有口述遺囑意旨


所謂代筆遺囑乃係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由他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之遺囑(註1)。

比如說有一個重病的人突然想要寫遺囑,兒子就找來一個懂法律的朋友幫他爸爸寫,兒子先把爸爸的意思告訴他朋友,他朋友就先依照兒子所轉述的內容記下來製成遺囑草稿,寫完之後才去到立遺囑人面前,去問立遺囑人說,你兒子告訴我說:你是希望把台北市大安區的房子給兒子、汐止的房子給女兒、甚麼給孫子、是這樣嗎?」

這個懂法律的朋友每一句都會跟爸爸確認是不是這個意思?爸爸每一個問句就用「點頭回應」或發出「嗯」、「好」的回應,因為爸爸還有簽名的能力,爸爸點頭完就在遺囑上簽名,其他見證人也在遺囑上簽名,全程還錄影存證以確定是爸爸的真意。

過了一陣子爸爸回天家了,這份代筆遺囑是否有效?告訴大家這樣的代筆遺囑還是無效的,因為少了口述的要件。

代筆遺囑必須要立遺囑人自己口述,所以爸爸必須要自己說出他的財產要怎麼分配,如果很多記不得詳細的地號或帳戶沒關係,但至少要大致說出哪一類的資產要給誰、或哪幾筆要給誰,如果只有點頭、嗯、啊、好…沒有口述的要件,就算有錄影也是沒用的。

二、代筆人將代筆遺囑寫完後,沒有宣讀講解遺囑

另外有一個常見的錯誤,就是立遺囑人確實有口述,但是代筆人寫完後就叫所有人簽名,忘記再把代筆遺囑念一遍跟說明一下,因為立遺囑人口述與書寫的內容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代筆人必須用宣讀講解的方式,再讓立遺囑人確認一次,如果少了這個步驟,代筆遺囑也是無效的。

三、遺囑見證人資格不符


代筆遺囑需要三個見證人,其中一個見證人可以兼任代筆人。見證人需要年滿20歲、未受監護宣告、不能是繼承人、也不能是受遺贈人(註2)。以前曾碰過案例是:只需要三個見證人,但如果找四個可以嗎?也是可以的,其中一個見證人雖然是受遺贈人但不是兼代筆人,只要另外三個見證人有符合法律要件,那麼這份遺囑仍是有效的。

四、見證人並沒有在場親眼見證


曾經有一位父親想要把祖產留給長子,其他的財產就留給小兒子,於是找他的好朋友小王寫代筆遺囑,這位父親就把遺囑內容跟小王一個人講清楚,也有錄音,然後小王就把代筆遺囑寫好了,兩人簽完名之後在去隔壁找兩個鄰居來當證人簽名,外觀上就完成了一份「代筆遺囑」。

沒想到在父親去見上帝後,這個小兒子不同意這樣的分法,向法院提出代筆遺囑無效的訴訟,最後法院調查結果,認定代筆遺囑上面的兩個證人(鄰居),在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時不在場,只是最後簽名在上面,並不符合代筆遺囑「證人」必須在場見證的要件,因此判這份代筆遺囑無效。

所以代筆遺囑的證人不能只簽字而沒有全程在場見證,否則又是白忙一場。

五、立遺囑人身心狀況不佳

在過往有很多遺囑紛爭的案例,我們常常看到決定要寫遺囑時可能已到人生的最後一段路,有些人已經失智、重病、身體虛弱、神智不清…在這個階段立遺囑人面臨生死關頭,時間相當緊迫,再加上身心狀況都不是最佳狀態,往往簽名的筆跡跟平時不同,如果繼承人不認同遺囑的內容,就會說因為立遺囑人的身心狀況不佳,一定是被「有心人士」操弄或脅迫、或醫生已診斷出立遺囑人罹患失智……等理由向法院提告這份遺囑無效。

所以最好的做法其實應該要趁著身心狀況都很健康的時候,定期檢視自己的財產狀態、繼承人的狀況,如果本來的遺囑已經不敷使用,就應該趁頭腦清晰的時候修正成最符合現狀的遺囑。立遺囑一點都不難,難的是下定決心去行動,只要用對的方法,可以輕鬆的將財產與愛傳承下去。

立遺囑不代表要告別人世,而是要告訴自己,我目前腦袋裡的分配是這樣的狀況,可是哪一天我會不會改變想法?會的!比如說多一個繼承人,或財產變多了,我們對未來仍是充滿著期待,每到一個階段我們就做個檢視與小總結,你到底愛誰?你最想照顧誰?然後一步一步往前進到下一個階段,讓自己的人生更有方向、財富傳承更有愛。

§註1: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註2:民法第1198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文章授權/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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