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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今日報圖庫)

有一位生病的母親,住院前後都是由他的兒子與媳婦照顧,兒子有意無意的提及社會上很多爭產的案例,兒子希望家中不會有這樣狀況,也表示會永遠孝順媽媽,媳婦也向婆婆表示,婆婆很快就會病好出院,出院後一定可以永遠住老家,就算房屋過戶到兒子名下,也不會有任何改變。

這位母親心想早晚都要分財產,就把房屋與重要財產都過給這位兒子,之後母親出院,兒子與媳婦的態度跟之前截然不同,不但把財產花用殆盡,連房子也賣掉了,母親跟兒子媳婦對簿公堂…。

這樣的故事是不是很熟悉?這幾乎可以說是天天發生的劇情,因為做父母的當然相信自己的兒女,而且生病的人心裡非常脆弱,財產對父母親來說已經不是最重要的,也出於愛子女的緣故,就會把財產過戶給子女,當『錢』一交到子女手中,這樣的『錢』已經不屬於父母的,在法律上,『錢』就完全屬於子女的,這時候就要看子女願不願意繼續孝順父母,願不願意把錢花在父母身上,一切都要以子女的想法來決定,這樣的『錢』是很難換取孝順與親情的,那到底有沒有辦法用錢買親情呢? 

如果故事的前半段沒有改變,母親選擇把財產拿出來做信託,結果可能會有截然不同的改變,當孝順的兒子與媳婦請求分配財產,母親可以把房子信託給銀行,約定在世的時候由母親居住而且不能以任何理由變賣或設定抵押權,過世之後再移轉給這位孝順的兒子。

另外,母親也可以把500萬元交給銀行作信託,這筆錢用在母親的生活費以及醫藥費用(實支實付),而且對於實際有照顧的兒子與媳婦每個月給3萬元。如此一來,兒子媳婦如果繼續照顧與孝順父母時,可以持續領取照顧母親的『額外獎勵』,也因為錢沒有進到兒子口袋,就不會因為『錢』沖昏頭了,也許有人會再問,如果信託之後有無法言語的情況,怎麼能夠確保錢不會被任意動用?

建議在信託契約上盡量明確規定錢的用途,並且找到合適的信託監察人,讓信託監察人替你監督(例如:動用信託財產時必須讓信託監察人蓋章),讓財產能夠照顧自己,也能夠給孝順的子女。

所以,除了愛以外,有智慧的運用信託制度,是可以用錢來讓親情更加有溫度的。

(文章授權/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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