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details
第12號公投案正方代表曾品傑。(畫面來源/影像擷取自中選會直播畫面)

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公投辯論。正方是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院長曾品傑,反方是台灣伴侶權益聯盟常務理事許秀雯。

曾品傑表示,目前民法婚姻章有很多「男」「女」用語,修改起來工程龐大又繁瑣,再來過往親屬家族的稱呼都會出現混亂,「如果我們可以保留,婚姻僅只於一男一女的結合,用婚姻以外的形式保障同性生活的權益,既能尊重絕大多數台灣家庭的現況,又可以適度保障同性結合和少數群體的法治需求,這樣比較能兩全其美。」

 

他談到釋字748號解釋,表示「釋字748號並沒有宣告『民法親屬編僅限於一男一女』本身有違憲」。解釋理由段碼18指出,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這)清楚說,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也就是現行民法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本身,其實是沒有違憲的,這個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也不會因為釋字748號而有改變。」

 

曾品傑認為,這也是公投第10案發起的其中一個原因,如果現行民法規定使婚姻制度運作良好,這部分就無需更動,同性伴侶的永久結合生活權益可用婚姻外的形式保護。

第12號公投案反方代表許秀雯。(畫面來源/影像擷取自中選會直播畫面)

許秀雯則提出質疑,曾品傑是以教友身分還是法學教授的立場做辯論?「關於民法婚姻制度到底是不是要排除同志,如果曾先生不能夠先釐清你是以教友發表意見還是教授,我們恐怕會混淆聖經價值和憲政價值。」

 

她以美國在很久以前不允許女性從事律師行業為例,「lawyer」被認為是只給男性的單字,最高法院甚至也判決這應是男性從事的角色。「經過很久的努力,我們知道美國有很多女律師,lawyer不需要被重新定義,幫助人們解決法律紛爭的定義沒有改變,我們也不需要創造一個新的詞給女性專用。」

 

許秀雯強調748號解釋代表的即是明年5月24日,「如果我們的立法機關怠惰,意味同性配偶直接適用民法,沒有任何問題。」

 

曾品傑再唸一遍釋憲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為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認為大法官其實並沒有講到現行民法有違憲,這只說目前關於婚姻規定是有所不足,沒有使同性伴侶有結合的保障。」

 

「這裡講的是規範不足,現行法制在規範不足(沒有讓同性二人可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的地方,這個部分要去補足。至於以何種形式補足和保護,屬立法自由形成範圍。

 

曾品傑也提出抗議,行政院透過中選會在11月2日公告對公投第10和12案的行政意見書,「其中一點,談到『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有所改變』。那原本釋憲提到的立法形成範圍呢?」他質疑是否意見書擺明了表示:不管公投結果如何,已經決定要這樣做。

 

「我們可以用婚姻以外的形式,比方同性伴侶、同性家屬來補足、保障同性別二人永久的結合關係,這就是釋字748號解釋所說的立法形成的範圍,就是釋字748號明白肯認的。」

分享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