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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代幸福聯盟今天上午(15日) 針對中選會11月2日修改及重新公告10個公投案的意見書,其意見書完全扭曲愛家3公投的提案原意,再次集結前往中選會前抗議。(攝影/記者杜胤廣)

「如果今天中選會發出的公投公報內文足以影響選民的判斷,那麼這次公投結果很可能無法符合此次第12案公投主文的民意,將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這是對台灣民主最大的傷害!」下一代幸福聯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如此強調。

下一代幸福聯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攝影/記者杜胤廣)

 

11月24日倘若愛家3公投結果,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超過5百萬票,行政院還能對第12案實行違法的公投意見書主文?

 

「違法的行政院意見書不能撼動公民投票的決定!」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強調,愛家公投的主文與理由書沒有變更,但此次中選會在在公投公報上違法公告了10個公投案的意見書,不僅程序已違反公投法第17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裁定停止執行,其內文也誤導民眾以為「公投案通過就要推動同性婚姻」,違反最高行政法院對748釋憲案的見解。

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攝影/記者杜胤廣)

 

因此,中選會應當行政中立,將最真實合法的資訊提供公民投票參考。

 

今天上午(15日),下一代幸福聯盟針對中選會11月2日修改及重新公告10個公投案的意見書,其意見書完全扭曲愛家3公投的提案原意,再次集結前往中選會前抗議,雖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裁定中選會應停止執行11月2日的重新公告,但中選會竟公然藐視司法,選擇抗告。

 

根據中選會最新的公投公告,行政院對第12案公投意見書內容如下:

 

一、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這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二、司法院釋字第 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 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另定之。

三、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下一代幸福聯盟表示,所有政府機關意見書應於投票28天前公告,但中選會不僅知法犯法,原本上月24日已公告意見書,卻又於本月2日修改後再非法重行公告,試圖透過扭曲愛家公投提案原意及通過的後續效應,扭轉選民對於愛家公投的判斷,扭曲公投法的美意,更糟蹋全國人民對公投改革的期望,完全是褻瀆民主的表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書中第五點理由特別重申,中選會一旦執行原處分,且將原處分刊登於選舉公報上,「投票結果將無法真正反映民意,對立法院未來落實同性結合權益保障法案,亦將造成無法符合公投民意難以回復之影響。」違法於11月2日重行公告行政院意見書一事,必須即刻「停止執行,…,倘若繼續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並有急迫情事。」

 

另外,所有已載明違法說明之900萬份公投公報必須回收、銷毀、重新編排、重新印刷及運送,估計重印費用達一億五千萬元,恐又是由全民買單,還得耗費鉅額人力物力彌補損失的時程。

 

碩恩法律事務裘佩恩解釋,中選會此次於10/24公佈行政院意見書後,於11/2又再重行公告,明顯違反公投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必須在投票日28天前公告的規定,又將意見書印在選舉公報上,違法事證明確,時間緊迫,致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日就立刻予以中選會裁定,但中選會竟沒有停止公告,反而選擇抗告,藐視司法。

 

因此,下一代幸福聯盟今天也前往監察院舉發中選會凟職,指身為選務主管機關卻帶頭違法,妨害公民投票權益,使民眾判斷失準,失去程序正義。其違法亂紀事實明顯,要求監察院應著手調查並提出糾正。

神能將各樣的恩惠多多的加給你們,使你們凡事常常充足,能多行各樣善事(哥林多後書9:8)。請支持今日報媒體事工,謝謝您~(點此奉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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