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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盟今早向地檢署提告中選會主委陳英鈐違反《公投法》。(攝影/記者莊堯亭)

幸福盟今(22)日上午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提告。理事長曾獻瑩和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代表70萬愛家公投三案連署民眾「痛心提告」: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早已違反《公投法》第18和35條,無視違法公告造成的傷害,主委要負最大責任!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與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痛心向中選會主委提告:「已經對(愛家公投)造成嚴重傷害。」(攝影/記者莊堯亭)

「中選會已經再次違反公民投票法,不但不執行高等行政法院的命令,還僅透過網路和登報方式(試圖彌補),卻已經無法挽回對公投造成的重大傷害。」曾獻瑩表示,中選會本可停止錯誤,卻「執意延誤執行法院裁定之停止執行」,中選會主委陳英鈐必須負責。

 

中選會至今只透過網路和報紙試圖彌補錯誤訊息造成的傷害,但全台灣報紙閱讀人口不過150多萬,哪及得上公投公報印製的900多萬份?

 

「請中選會依法完成《公投法》對公民投票公平正義的要求!《公投法》第18條要求這些正確資訊必須送達每一戶。」

 

曾獻瑩相當不解,愛家公投每一案皆是將近70萬人民的聲音,代表對婚姻家庭價值的期盼,他們只盼望有一次公平、公正的公投機會。「沒想到至今遭受中選會不斷的打壓,後天就要投票了...選舉公報上的登載資訊竟然是違法的。」

 

中選會登載違法選舉公報,卻不進行實質的補救。(攝影/記者莊堯亭)

幸福盟第一時間(11月5日)就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為的是向70萬連署公民負責,法院早在11月7日裁定「停止執行」,中選會卻「視法律為無物」,「任由違法的公報繼續發放。」

 

曾獻瑩直指中選會主委陳英鈐「用非法的方法妨礙人民公民投票」,不但不修正錯誤,還對外表示公報不會重印,這又違反《公投法第18條》—正確的內容應要「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

 

幸福盟多次要求的「以紙本更正及送達選舉人」的呼籲,中選會置若罔聞。

 

《公投法》第35條明確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一下有期徒刑。」

 

中選會主委之舉已「踐踏公投,應即下台」。「公投是直接民主,公民權利及程序正義已遭中選會違法踐踏,主委應負最大責任。」

 

曾獻瑩再次呼籲,支持愛家公投的弟兄姊妹在最後關鍵更要堅定!一人拉20票,對公投第10、11、12案投下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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