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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信義:婚姻是男人與女人的結合,生養兒女,延續人類及文化,這是婚姻的本質,也是古往今來所有人類共同認定有關婚姻制度的基本理解。。(影像/本報資料照)

這是一個關於婚姻制度的辯論,一個公共制度的辯論,與人權無關,我一再強調並聚焦。

不要再說公投怎麼投都一樣,不要再說同性婚姻自由一定以婚姻為名(可用各種形式保障),同性婚姻並不是婚姻,婚姻的定義及概念應限定在「一男一女」。

 

以「愛家公投」捍衛民法,守護婚姻價值

每位台灣的公民可以用手上的一票,表達直接民意,捍衛民法,守護婚姻價值。

 

其實婚姻並不是民法的立法者發明的,而是立法者因著社會現實,發現整個人類社會、文化、倫常、道德皆源於婚姻,並為其所支撐,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具有積極不可取代的價值,因為太重要、無可取代,所以進行制度性的保障,而建構了民法整個關於婚姻制度的法律系統。

 

所以,婚姻是男人與女人的結合,生養兒女,延續人類及文化,這是婚姻的本質,也是古往今來所有人類共同認定有關婚姻制度的基本理解。

 

大法官748號解釋文與民意悖離

然而,因著大法官會議748號的解釋,宣告現行民法規範不足而違憲,移動了婚姻的概念,婚姻的定義處於一種未定的狀態。

 

台灣多數民意不認同大法官的見解,反對修改民法婚姻制度,我們寧願成為愛家的國家祝福列國,反對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婚的國家。

 

男女的結合,和同性的結合,有本質上的不同,用語及定義理當不同,因此我們認為婚姻應限定在男與女的結合。

 

這是屬於立法原則的創制,並限定「婚姻」的概念,一定是男與女的結合。

 

在這個議題討論的過程,每場辯論總是會提到大法官748號解釋。

 

我的問題是,若大法官對婚姻的詮釋和看法與多數民意悖離時,請教有誰能夠抗衡?

 

我們立憲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國家的權力,保障人民的權利。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國家,國家主權在於國民全體,所以按照我個人見解,我們是國民主權的政體,人民的意見優先,政府要向人民負責,民主當然優先!我們不是一個專制的國家,我們當然可以就悖離民意的議題依法提出主張。

 

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文充滿懸疑

因此,我的宣告是: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不足以作為改變我們國家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依據。理由如下:

 

一、 解釋的時機不恰當!(政治推撥助瀾的結果、毫無公信力)

2017年,當立法院還在針對民法親屬篇的修改爭議的時候,民意機關還沒作成決定的時候,大法官居然介入,可以不管民意機關的決定嗎?那我們還需要立法院嗎?這就是為什麼各界都認為大法官已淪為政策背書的工具,釋字748號解釋是政治推撥助瀾的結果,與民意嚴重脫節,毫無公信力。

 

二、 解釋斷裂,推翻以往觀點,惟理由空泛、內容及結論矛盾,反而製造更大爭議。

748號解釋提出了新的婚姻觀,推翻了過去大法官對婚姻的認知,全然不同於過去的所有憲法解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第365號、第552號、第554號、647號等)。這是一個憲法解釋上的斷裂,正因748號釋憲文模糊了婚姻的定義,而且沒充足的理由,我們才會提出這個公投!

 

三、不同意見書的觀點:

針對釋字748號解釋,大法官吳陳鐶提「不同意見書」、另一大法官黃虹霞則提「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內部意見分歧,並肯認透過公投,直接民主決定的必要。

 

四、 學者對解釋文拘束力的研究

林更盛教授、陳清秀教授均表達縱然司法院解釋宣告法律違憲,嗣後仍不應阻止立法機關嗣後制定相同或類似之新的法律規範。

 

五、近期2018年11月8日,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653號,認定:748號解釋,並沒有認為同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屬於民法婚姻章的結婚。

 

基於良知,我們需要愛家公投

基於公民的良知,我們當然可以依法提起公投,表達人民對婚姻的看法,這是一個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才符合真正我們國民主權的政體,這才能真正能夠深化民主,祝福台灣!

 

挺同方常舉德國為例,要強修民法,德國因激進的同運運動被迫接受妥協,台灣何需效法?畢竟國情不同,更何況已有國家陸續透過公投禁止同性婚姻,例如:克羅埃西亞。

 

整個同婚運動在人類歷史的社會實驗成果尚未明確,我們何需跟進?台灣是台灣,就是算全世界都承認同性婚姻,我們也可以不接受,我們應該推動愛家運動,祝福各國。

 

因此 ,國家不應破壞婚姻的定義,反而有責任積極立法嚴格規範與保護,並明確定義婚姻為一夫一妻,一男一女。

 

請大家全力支持愛家公投,蓋下同意票,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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