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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盟今日召開記者會回應政院提出的草案。(攝影/記者莊堯亭)

行政院昨(20)日提出非「同性婚姻專法」也不叫「同性共同生活法」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對此,幸福盟回應這根本就是「同性婚姻法」,違背了公投第10、12案。顧問孫繼正說:「蘇貞昌院長逃避了這個問題,罔顧民意,換湯不換藥。」

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於昨晚發表聲明:「就是因為尊重公投結果,所以我們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之規定完整不動,因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明白宣示,必須使相同性別二人獲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所以行政院將提出之專法草案,平等保護同性之婚姻自由。」

 

草案重點包含允許同性伴侶間的繼承與繼親收養(可收養伴侶的血親子女)、可準用《民法》婚姻章的夫妻和配偶權利義務。此外,也納入英國同性婚姻法「宗教良心保護條款」的概念,任何人或團體都依法享有宗教自由,不因此法施行而受影響(註)。

 

對此,幸福盟評「這就是一個罔顧民意,換湯不換藥的版本」。孫繼正認為公投第10案的結果很明確,主流民意定義婚姻是一男一女,公投第12案也通過「以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伴侶的結合」。「行政院就是在玩文字遊戲,最後還是讓同性伴侶準用民法結婚。」

法務部部長蔡清祥解釋施行法草案第二十六條所提「宗教自由」,以及代理孕母問題。(攝影、剪輯/記者都希基路)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準用同性伴侶適用《民法》婚姻章的內容,包含第十五條雙方當事人財產制、第十九條關係終止後的子女親權和贍養相關權益,到第二十條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第二十三條雙方當事人的相互繼承權利、第二十四條(註)民法準用「同性婚姻關係者」。如此多的「準用民法婚姻規範」,已經違背「婚姻外形式保障同性伴侶權利」的公投結果。

 

修法總顧問曾品傑教授說,這個版本的草案只是在掩飾「同性婚姻法」的實質意涵。「這牴觸立法三權分治的原則、牴觸去年底通過的公投。」

 

他說蘇貞昌為閃避爭議不修民法,卻直接將《民法》內容拉進施行法,以「準用」二字強行過關。其實,第二條條文等於直接定義同性間的永久結合關係就是婚姻。

 

關於草案允許同性伴侶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和按《民法》規定繼承,曾品傑認為繼承只要用遺產分配的方式即可解決,無需用到《民法》為一男一女婚姻訂定的規範。收養則可走委託監護、共同監護人的方式,同性伴侶就可成為另一方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曾品傑補充,釋字第748號旨在解釋同性伴侶間永久結合關係的保障,並不及於第三方。政院草案卻規範涉及第三方的收養,其實並不合理。

 

註. 草案部分條文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第二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行使該等權利。

公投第10案提案人游信義對昨晚政院的草案版本做出回應。(攝影/記者莊堯亭)

 

而在去年底的公投案中,獲得765萬8008位選民支持的第10案公投提案人游信義,針對行政院所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提出回應。

 

他要求行政院落實公投結果,認為當七百多萬人贊成第10案,又以近七百萬的票數否決第14案時,行政單位就不能「以一種不負責任,投機取巧,試圖雙面討好又暗渡陳倉的方式,來踐踏民意」。

 

游信義認為,民法的婚姻篇章都是在一男一女婚姻制度所寫出來的一個法律架構制度,行政單位有義務要去落實這個公投案的民意的結果,掌握這個公投案核心的要旨,不能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來實行法案並將多數準用民法套用在法案中。

 

游信義指出,例如以民法親屬篇的父母、子女套入施行法,那就是等於只是掛羊頭賣狗肉?這個草案只是另外一部民法而已,它只是另外一部民法親屬篇,這問題將非常嚴重!

 

游信義呼籲,多數人民已經用選票表達對婚姻制度的主張,行政單位就不要用一個有爭議的施行法來製造衝突。

 

此施行法在行政院院會上通過後,需將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於今年5月24日之前公告施行。

行政院已經公布完整草案內容。(攝影/記者都希基路)

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表示,為避免爭議,所以法案名稱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為名。她也轉述蘇貞昌院長在行政院會上的發言,籲請社會各界能多留一些空間,包容的接受不同,和善的對待彼此。(攝影/記者都希基路)

法務部解釋,此次立法依據有兩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公投第12案,所以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攝影/記者都希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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