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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已於今(15)日經立法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於記者會上再次呼籲政府落實公投結果。(照片提供/幸福盟)

民間團體「下一代幸福聯盟」依照公投結果所提《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今(15)日經立法院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未來將與政院版本併案協商;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於記者會上再次呼籲政府落實公投結果。

幸福盟表示,行政院於2月推出的同性婚姻法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內容大量準用民法婚姻規定,違反去年公投765萬同票意支持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公投結果,因此擬訂《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並提出反對政院版同婚法案的七大理由:

 

一、違反公投法

幸福盟指出,公投第10案屬立法原則創制(主文: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並得到765萬同意票。公投第10案已將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依據公投法第30條:「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送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行政院應依法送出「民法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結合」的修正案,而不是內容大量準用民法婚姻規定的同婚專法。

 

二、違反最新公投民意

公投第12案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得到640萬同意票。幸福盟表示,他們支持保障同性共同生活,但必須要用民法婚姻以外形式。行政院原本應以「同性共同生活法」回應公投結果,但行政院卻將法案定位為同性婚姻法案,並大量準用民法婚姻規定,幸福盟認為已違反公投第12案。

 

幸福盟指出,748釋憲案是2017年針對「公投前」的民法婚姻規定所作的解釋,然而,公投是2018年11月針對民法婚姻規定所作的最新立法原則的創制,是最新的民法婚姻規定立法原則,舊的民法婚姻規定解釋文(748釋憲案)是公投前針對舊的民法婚姻規定所作成的解釋文,是無法壓過最新的公投結果,就好像明朝的劍不能拿來斬清朝的官。

 

三、玩文字遊戲,糊弄人民

法案名稱取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一般人民不了解其內涵,但法律內容實為「同性婚姻」。該法案(草案)第二條:「稱同性婚姻關係者…」,即已明白宣告這是一部同性婚姻法案,且在法案中大量「準用」民法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其實就是等同於修改民法婚姻是一男一女的法案。幸福盟表示,公投第10案主文中寫的是「應限定」,在法律上,「應」是具有強迫性,既然民法婚姻已限定為一男一婚的結合,兩男或兩女的結合,如何能準用呢?

 

四、疑為大法官濫權背書,司法亂政恐成常態

幸福盟指出,依我國憲法,創制是人民經公投行使立法原則創制,或由人民授權的立法院創立法律,大法官有「解釋」法律的權限,但沒有「創造」法律的權力(憲法第78條)。然而此次行政院將大法官的解釋文當成立法的源頭,甚至將法案名稱定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此舉已違反憲法意旨。

 

五、部份立法委員疑已違法違憲

幸福盟表示,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理應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並應依公投結果,制定法律。為防止立法委員不依人民意志,公投法第30條更規定:「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因此,幸福盟認為3月5日立法院將《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逕付二讀,有違法違憲之疑慮。

 

六、選舉考量凌駕民主法治

幸福盟認為,部份立委為了蔡英文總統欲競選連任,為免其同婚政見落空成為被攻擊的點,將有效力的公投結果當成是一個大型民調,甚至出現「沒辦法,這是小英2016的政見」、「公投只是諮詢性質」的論調,無視公投結果展現的強大民意。

 

七、公投直接民權被踐踏

幸福盟表示,2018年公投是我國史上首次有公投案通過票數門檻,也是第一次通過立法原則的創制;重大爭議交付公投成為全民共識,此實為民主法治發展重大里程碑。然而從各樣公投議題到同性婚姻議題,幸福盟認為,政府並沒有認真落實公投,未充分與公投提案團隊溝通,即以快速粗糙的方式立法,公投似乎已成台灣民主的諷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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