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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過幸福生活。(照片來源/Shutterstock)

十誡中的第五誡提到「當孝敬父母」,其對象針對成年子女,他們不受父母管轄,在各方面都超越父母;所以不包括仍在父母權柄及管轄之下的幼童。

 

神不喜悅成年子女輕視年邁的父母,或者嫌父母是重擔,所以吩咐我們要遵守這條誡命。父母衰老以後,比成年子女更貧窮、更軟弱,再也無法管教子女。

 

年邁的父母淪為社會弱勢,一旦離開家庭,生存就會受到威脅。古代以色列社會除了家庭,沒有其他老年福利政策。

 

父母成為弱勢,性命都操之在成年子女的手裡。兒女若忽略或不肯向父母盡孝,等於把父母推向死亡。所以,舊約把惡待父母的行徑定為死罪。

 

「打( nakah)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5節)「打」(nakah)是毆打父母,但沒有致死;拿來對照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2節「打(nakah)人以致打死(mut)的,必要把他治死」 ,結果很有趣。

 

兩段經文都使用同一個動詞。 12節提到有人「打(nakah)」某人,「致對方於死(mut)」,才要判死。反之, 15節提到有人只要一打(nakah)父母,就要判死。

 

舊約聖經提及,藐視年邁雙親就判死刑。罪行雖然很輕,倘若得罪父母,就會加重刑罰。

 

從聖潔法典(參考利未記十七章二十六章)第1節經文得知,聖經對藐視、咒罵父母的人發出嚴重警告。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原文是血;本章同)要歸到他身上。」 (利未記二十章9節)

 

上述經文告訴我們,孝敬父母、順從父母在古代以色列社會是關乎個人生死的議題。子女如果破壞跟父母之間的關係,等於是斷開連結於父母的「生命線」。死刑固然殘酷,但我們要明白,不孝敬父母會破壞賜生命者與受生命者的關係,罪加一等。

 

值得留意的是,從十誡當中的倫理誡命來看,也只有第五誡(當孝敬父母)帶有具體的應許(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對此,使徒保羅指出:「『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 (以弗所書六章23節)

 

「使你在世長壽」的應許,不但保障「活得長久」,也包含「過幸福生活」。可見,第五誡應許「凡孝敬父母的,神必負責到底」。

 

文章摘錄整理自《十誡-愛神愛人的屬天導航》 / 車俊熙 https://www.pcstore.com.tw/ezra/M49767202.htm

 

(文章授權/以斯拉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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