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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作者/蔡頌輝)

以下所觀察和經歷的事件,反映出雖然許多信徒和教會都知道基督教主張「靠應許得救」,實際上卻對這個教義存在極深的誤解:

有一次,我同一個跌倒後真誠悔改的信徒談起神赦免的恩典,經過冗長的解釋後,對方竟然帶著懷疑的表情對我說:「神不可能每一次都會原諒我吧?」

我見過不少信主已久的基督徒,他們並不見得有美好的生命見證,可是他們的口卻總是以自己的善行以及事奉的果效誇耀。我去過一些教會,為了鼓勵信徒參與奉獻,大肆宣揚奉獻的祝福,直至給人感覺金錢的奉獻能換取祝福,反之可能招來禍患。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即當信徒遇到生活不順利時,就以為自己哪裡得罪了神。例如,有一位信徒瀉肚子,就斷言是那天早上開了教會一個玩笑,遭到報應!

律法在救恩中所扮演的角色,是顯出神聖潔的本性和極高的要求。這樣,律法即如保羅時代的「啟蒙教師」。「啟蒙教師」是指當時負責照顧主人孩子的奴隸,他們的職責包括教導孩子們的禮貌和品行,接送孩子上下學,還要保護和管束他們,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施懲戒。律法也是同樣指出並責備我們的罪。

啟蒙教師的角色是有期限的,直到長大後,孩子們就不再受到啟蒙教師的管轄。同樣的,律法所扮演的角色到了基督的救恩成就之後,即告一段落。律法只是一個暫時的監護人,不是一個指點出路的終身嚮導。

所謂「不再在啟蒙教師之下」,意思並不是基督徒可以廢棄律法,不再需要遵守律法的要求。這裡的意思是,律法的定罪,不能阻礙我們承受盟約的祝福。一切嘗試藉著好行為,或進行一些宗教禮儀、從事宗教性活動來得到神喜悅的做法都是徒勞無功的,對人的得救非但無益,反而有礙,因為凡企圖建立己義的人,就等於不服神的義。

律法和禮儀不是得救的途徑,人若不是先得到新生命的應許,這些東西就毫無意義。有了新生命,一切才變得應該做的、好的、有益的、有內涵的。筆者無意否定律法和禮儀的價值,反而非常看重它們,也藉著文章和講道一再強調其重要性,然而,我們必須有正確的心態來遵行律法和守禮儀。

它們不是我們取悅神的管道,也不是為自己將來得賞賜積分,它們是我們得救的權利。得救重生之後,我們認識到原來敬拜、事奉、行善是人對神應盡的本分,也是人生最有意義的事。

我們都是靠應許得救的人,所以即使信主之後仍然有軟弱,而且我們應當去得勝它們,可是卻不應該動搖我們救恩的確據。我們都是靠著應許得救的人,所以基督徒不要以為自己的生命不需要改變,「以神為中心去生活」是靠應許得生者的外在彰顯。

此外,我們休想靠遵守主日、參與宗教活動,企圖賺取神更多的恩典。寫到這裡,楊腓力(Philip Yancey)的話再度浮現筆者腦海:「恩典意謂著我們不能做任何事,去教神愛我們多一點;恩典也意謂著我們不能做任何事,去教神愛我們少一點。」

律法成了我們的啟蒙教師,領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可以因信稱義。─加拉太書3章2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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