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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本是私事,關他人何事?」許多人看到這句話,心裡也許會問自己「為什麼要管他人閒事」,只是若再進一步思考,兩人間的私訂終生雖不由外人置喙,但若此「私人關係」需由政府介入認證或保護,就不可避免需要增修相關法律條文,進而進入教育內容為範本,甚至必要時,需動用公權力來維持,若是這樣來看,這就成為政府的主人-也就是全體民眾,有權關注、瞭解的「公眾事務」。

(表一)支持同性婚姻與反對同性婚姻的常見理據對照。

(表一)支持同性婚姻與反對同性婚姻的常見理據對照。 (本報製圖)

同性婚姻論戰的七面向

同性婚姻議題在網路或媒體上的討論,常幾乎只聽到一面倒的論點,而產生此現象,是端看所在的群組或主辦單位站在何種立場。對於教會牧者或基督徒而言,除以信仰或聖經為依據外,也當認真了解社會上大多數非基督徒對此議題關切的重點,協助其釐清問題關鍵,才能與社會大眾有更好的對話基礎,成為福音的橋樑。

今年初在台中「高點城市轉化聯盟」所舉辦的「多元成家專輯意見交流座談會續集」中,清大物理系教授王道維觀察整理不同立場者的相關論述後,理出七個不同探討的面向(如表一),試著從較整體的角度,來理解各方贊成與反對同婚的理由。

王道維客觀指出,可以清楚發現,不論贊成方或反對方,都沒有能在這七個面向上拿到全部分數,而是各自有較擅長的部分,以致在議題交鋒時,各方多半是提出對己方較有利的面向作為主攻點,反之,對自己較不利的面向,則採取儘量不失分的防守。這是為何此議題在爭論許久後,仍難達社會普遍共識的原因。

在分析七面向中贊成與反對的理由後,王道維特別指出,發現最後的關鍵爭議點,是各方對於婚姻定義的「哲學基礎」並不相同。他援引哈佛大學哲學系教授桑德爾(Michael Sandel)所著的《正義》一書為例,舉出現代有三種哲學觀潛藏於各類社會爭議背後:首先是強調事物本質與目的的「道德主義」、其次是強調個人權利公平的「自由主義」,與最後強調利益最大化的「效益主義」。

對於贊成同婚者而言,其最主要的論點就是根源於自由主義中,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重視(在不影響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因此國家應保障每一個人都能與所願意相愛相處的人結合,成立家庭,不分性別。反之,對反對同婚者而言,最主要的論點是基於道德主義中對於婚姻制度的目的(提供自然繁衍的後代有穩定的家庭關係,作為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的基礎)的強調。因此同性間的委身關係並不適用於同樣的制度。

同性伴侶法的評估

對於台灣未來的同性婚姻走向,在目前無法兼顧道德主義與自由主義的不同思維架構下,王道維認為,仍會以注重實際利益的同性伴侶法為較可能出現的「中間選項」,如同德國與世界一些其他國家的情形(德國從2001年實行至今)。

事實上,去年法務部也已正式表態以此為主要推動方向。去年底第一次納入同性伴侶法的電話民調顯示,過去民調支持同性婚姻的五成多民眾中,至少有40%,即總數二成以上的民眾,轉而較為支持同性伴侶法。其他支持同性婚姻或反對任何改變的比例,大約占三成(無意見約占一成)。

但他同時提醒,對於推動同性婚姻的同運團體而言,同性伴侶法不會是其樂見的選項,因為仍認為有隔離歧視之嫌。此外,也有一些國家在通過同性伴侶法不久,就接受完全平等的同性婚姻(如荷蘭、比利時),所以這的確可能只是成為「暫時的選項」,目的是促進社會大眾對於同性伴侶的了解,進而將同性婚姻交給未來的民眾來判斷。

王道維建議,教會現在應以更正面支持的態度來看待同性伴侶法,如現任天主教教宗方濟2010年在阿根廷擔任大主教時的作法,至少能讓世俗政府為那些願意互守承諾,一起永久共同生活的同志伴侶提供合適保障。

但王道維也補充,在已實行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法的國家中,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實際登記的比率都「偏低」,且以女同志伴侶為主(雖然男同志伴侶在人數上卻多得多)。例如:荷蘭2001年通過同性婚姻後,到2011年的統計,平均5對同性伴侶只有1對選擇結婚,遠小於平均5對中就有4對登記的異性伴侶。在德國的同性伴侶也有類似情況。

可見同性婚姻若只是基於個人性的平等權擴增或沿用,而無更多社會價值的強調,其終生委身的意義可能不見得被大多數同志所珍視。但我們也不能忘記,那些接受信仰的基督徒同志伴侶、或其他重視家庭價值的同志伴侶,同性婚姻顯然可以是其互相承諾委身的實踐,因此也不能僅是因為人數少,而完全否定同志平權的重要意義。上述面向,可能會是台灣社會未來在討論相關議題時的另一種觀察角度。

由「高點城市轉化聯盟」所舉辦的「多元成家專輯意見交流座談會續集」中,居住德國30年的成世光牧師,也是台大法律畢業的他,分享德國伴侶法的實施情況。

由「高點城市轉化聯盟」所舉辦的「多元成家專輯意見交流座談會續集」中,居住德國30年的成世光牧師,也是台大法律畢業的他,分享德國伴侶法的實施情況。 (攝影/記者黃健昀)

以德國現狀來看台灣 婚姻價值為憲法所保護

畢業於台大法律系,並在德國居住30年的成世光牧師強調,同婚是屬於「民權」並非「人權」,且兩者並不相同,目前同婚在世界上並無統一標準,仍是由各國各自論述。

德國是屬「大陸法系」,亞洲許多大陸法系的國家,包括台灣,也都是參考德國的法律系統而來,與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不一樣。並舉例,「拒絕賣同性戀蛋糕被告並賠款」事件,像此案例在德國的憲法就不會成立,因為基本權力只能對抗國家,不能對抗平民,美國會判該訴訟成立,可看出這兩個法系的思維很不一樣。

「德國憲法上並沒有明確寫婚姻是一男一女」,而「一男一女」的出現,是在解釋憲法時,因德國人知道,立憲者當時在講婚姻時的背景,只有一種模式,他們不能隨意擴張、扭曲、掏空它。

因此德國不修改婚姻的法律,而另外訂立了伴侶法,因為在理念上他們非常清楚,婚姻是立憲者所保障的,有特別崇高的地位,並非一般國會可以更改。

然而,為什麼要特別保障婚姻?

「因為婚姻講愛、承諾,所有的東西都是承諾,它是一個道德的起源。」從西方憲法的傳統可看出,「話」必須要遵守,因為上帝是用話語來創造世界,但我們是人,人是有問題的,所以人的話不能都予以保障,只能保障一些特別的。一種是經濟行為,像是契約需要遵守,另一種則是身分法,從婚姻開始,兩個人承諾,委託終身。

婚姻裡還有「委身」,因此具倫理意義,所有的價值觀都是從家庭開始帶動,因此家庭非常重要,這也是為何婚姻需要特別被保障;並從婚姻中衍生出其他制度,如稅法、民事、刑事上的限制等,在婚姻中也可免除為配偶作證的義務,因為憲法要保障婚姻中「彼此承諾」的價值。

德國在2001年推動同性伴侶法,至今仍無通過同性婚姻,就是因為婚姻不只是個名份,更包含生養、社會倫理的「延續性」,而這些在立憲時,就已經作出「保護的價值」,並不能輕易更動。

德國的伴侶法是否適用於台灣,而伴侶法又是否能真正成為同婚爭議的出口?無論正反雙方是否支持,它是一個值得參考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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