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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社政系教授成鳳樑。

東華大學社政系教授成鳳樑。 (攝影/記者杜胤廣)

同婚修法公聽會今(24日)上午進行時,「收養孩子親權的同志家長」楊鈺瑩小姐哭著說,她與同性友人組成「家庭」,友人為孩子的「法定媽媽」,其擔心若友人或自己先離世,孩子將被帶走並剝奪相關權利。對此,早先第二位發言的「東華大學社政系教授」成鳳樑反對修改民法,同時提出,「贊成用專法、或特別法,保障(同性戀者)醫療保險、賦稅、繼承及必要的保障。」

他建議司法法制委員會參考2001年8月1日通過的德國同性伴侶法;法務部研擬中的同性伴侶法草案,可將醫療、保險、賦稅等權益納入考量,藉此認可其基本身分。

至於訂定同性伴侶專法被指歧視?他認為,同婚修法本就是「少數人」權益,若修改大多數人適用的民法,是違反「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屬憲法性原則與立法原則,「修特別法保障,我個人認為已經足夠。」但修改民法,牽涉到300多條相關條文,「這是重大結構的改變,我覺得這次立法委員太草率,所以我反對。」

「收養孩子親權的同志家長」楊鈺瑩小姐。

「收養孩子親權的同志家長」楊鈺瑩小姐。 (攝影/記者蔡宜倩)

成鳳樑表示,我國如原住民基本法等相關法律的設立,都是為了保障弱勢權益,讓其實質平等。

立委尤美女提出同婚修法,其一理由是落實「憲法平等權利」。對此,成鳳樑舉大法官釋字485號解釋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並不是指絕對、機械式上的形式平等,而是為了保障人民在法律上的「實質平等」,可以因為不同事物性質差異,而有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民法不只有性別限制,也有對近親、重婚、年齡有限制。」

只要相愛不妨礙別人,就可以結婚?成鳳樑直指,如此的平等不是「實質平等」,而是形式上的平等。他擔憂同婚修法後,就無法阻止近親結婚、也有可能取消法定婚齡限制,「無限上綱」到這個地步,他不禁要問:還有誰不能結婚?

成鳳樑共舉出4點反修民法的理由:

1.    國際公約及宣言並不支持同性婚姻。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條及第23條第1項、第2項,皆提到「男女」兩性的平等。
2.    不修民法並不違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3.    大法官第544號解釋,並不支持同性婚姻;應作制度性保障。
4.    不修民法、將同性婚姻納入,並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如:大法官釋字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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