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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1月29日舉辦的「同性婚姻 迫在眉睫─同灣同運最新情勢分析」講座中,香港性文化學會與明光社分別回應同運訴求。

於11月29日舉辦的「同性婚姻 迫在眉睫─同灣同運最新情勢分析」講座中,香港性文化學會與明光社分別回應同運訴求。 (攝影/記者洪敬義)

香港明光社成立於1997年5月,是一個關注傳媒、性文化及社會倫理的非營利團體:本著基督教信仰,他們藉研究、監察、教育、出版及行動去關心社會、服務人群。

香港性文化學會成立於2001年底,盼望在性價值趨多元化的時代裡,向社會發出另類的聲音。學會深信基督教的價值觀,是有助社會安定團結,並可使人性更趨美善。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與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關啟文教授為著基督價值,對於性文化彼此合作無間18年。對於台灣同運,他們在講座上各自提供所屬機構的論據與回應,並作進一步的解說。

蔡志森運用有限時間論述多個重點。

蔡志森運用有限時間論述多個重點。 (攝影/記者洪敬義)

同運常用的9種策略

會中,明光社分享同運常使用的9種策略:

1.以感性手法推銷(講故事)

主要講述他們如何相愛,或者背後有什麼不幸的遭遇,如他們的性傾向得不到家人體諒,從而有壓力。這些情況的確值得同情,不過這份同情往往容易掩蓋了一切,從而不能理性討論。

2.透過傳媒改變觀念。

香港不少任職主流傳媒與網媒的年輕人,其立場大多親同運。使得許多報導雖缺乏根據,但只要是同運人士所說的,不經查究便引述消息,繼而將謊言不斷重覆,導致有更多人相信。

某些錯誤訊息,就算有用渠道出面澄清,仍不被理會,傳媒以至政府、議員仍不斷重覆引用。

3.強調同性戀是天生,難以改變

目前還未有科學證據證明「同性戀是天生」這一點,但政府官員引以為對,而認為沒有查究的必要。

4.強調性傾向是基本人權

如上兩點近似,當這一點被再三強調,人們將漸漸接受。

5.將同性戀者類比為黑人及婦女

當這一點常使同性戀者被定義為「被欺凌的弱勢社群」,容易影響有正義感的人站出來為其發聲。另外,該點也同時將反對人士污名化,往往被視為歧視,或以「道德塔利班」看待。

6.以反欺凌及平等教育為包裝

同運常以故事方式,放大述說因為性傾向而在學校被欺凌的情況。

7.積極加入爭取民主人權的組織

現今香港民間爭取民主的團體的核心人物與召集人,都為支持同運的人士。但香港今年的大型遊行較過往不同的是,其首要爭取的目標是性傾向歧視條例,而非過往主力爭取的政治議題。

8.以司法覆核繞過立法程序

比較以往到立法會與出席公聽會表達意見,香港的同運現今轉為取易捨難,以司法覆核方式爭取。因爭取法官的認同,比爭取36位立法會議員的支持容易。而終審法院近來的取向,較傾向與國際接軌,造成跟東方人的倫理價值觀失去平衡。

9.最後,在不同法例中滲入同性關係

其中包括香港2016年<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及<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中不斷提倡與滲入同性關係,從不同法例做同樣做法後,營造出一種「既然各種法例都涉及同性關於,倒不如名正言順為同性關係正式立法」的因果效應。

民事結合只是同性婚姻的前奏

會中也提及,一旦「性傾向歧見條例」通過,將對香港教育造成以下影響,包括:可以禁止不認同同性戀的言論,所以當出現反對意見的學生,將被安排至支持同性戀的機構輔導。另外,因有法律規範,使得民眾只能正面討論或提及同性戀,老師不可以教導學生「同性戀行為是有問題的」等概念。

同時,不認同同志者,會被定為騷擾及中傷罪;而性傾向條例出現後,同時會改寫各樣專業守則(包含社工、教師、律師),務求避免與法律出現不一致情況。

如何有智慧的回應同運?

1.認清同運真正意圖

深入了解國際的經驗與趨勢,不能流於表面了解。

2.了解社會的真實情況

反對同婚的,的確以教會人士為主,但反對不是只有宗教原因,亦有社會倫理、婚姻家庭與社會共善等的角度看待同性問題。可多用社會大眾容易明白接受的語言,而非單單講宗教理由去反對。

3.合乎中道地看同性戀

不要單純地反對同運,更要主動關心同性戀。這方面教會開始有關心他們需要,並運用資源去輔導,但還可以做得更多。如:教會需要更多肢體奉獻以支持相關的關懷工作,現今因為資源的缺乏,除了「新造的人協會」,受困擾的人往往只可以到同志機構尋求協助。

神拒絕的是同性性行為,而非拒絕同性戀者。

4.強調以教育消除歧見

就算不贊同同性戀,亦要保持友善、禮貌與關心。我們只是反對同運的訴求,而非與同性戀者刻意為敵。

【明光社的5點聲明】

1.支持人人平等。
社會應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住屋、社會福利、人身安全及言論自由等。但不應以反歧視為藉口,將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

2.反對歧視任何人。
包括反對歧視同性戀者,但亦反對任何人因為價值觀念不同而對對方採取暴力、惡意中傷、抹黑及衝擊行為,更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批評視為歧視。

3.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大眾的倫理價值觀念。
對一些影響社會倫理道理深遠及具爭議性的行為(如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已反映了社會的多元及寬容,我們不同意將這些行為具爭議性的群體與其他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如老弱傷殘及少數族裔等)混為一談,並予以特別保護,甚至強迫他人認同。

4.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
宗教團體及基於特定信念成立的會社,有權因為其信仰及倫理觀念,決定是否接納一個人成為其會員及僱員,以及為何人提供服務(除非有關服務為壟斷性質並影響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接受教育及醫療)。

5.關懷互愛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間的矛盾。
任何人縱使不同意同性性行為、反對同性婚姻及反對向青少年灌輸同性戀乃天生、正常及不能改變的性傾向等觀念。亦應對同性戀者表示關懷,彼此和平共處,對需要幫助及自願改變的人應提供協助。

蔡志森認為,多元授權書可替代同性婚姻與歧視條例,生前授權一位信任的人,可代為去處理個人財產與骨灰的問題。而同性戀人士的一些訴求如並不影響婚姻、家庭及孩子福祉,可以用合理方式解決問題來達致雙贏。但當社會一直寸步不讓,只會讓同性戀人士繼續藉同性婚姻與歧視條例表達訴求來保障自己。

關啟文教授簡述今次台灣同性婚姻修法議案經過。

關啟文教授簡述今次台灣同性婚姻修法議案經過。 (攝影/記者洪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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