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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中心製圖)

1. 公共政策制定必需明智謹慎,不應隨便改動婚姻制度。

男女婚姻制度數千年來存在於每一個文化和社會,相反同性婚姻只有十多年歷史。婚姻制度對社會有長遠和重大的影響,若貿然改變會有可能帶來社會和下一代巨大衝擊,並產生嚴重後遺症。

現時的一夫一妻制,有理性論據和社會科學數據支持,並且在一定程度上行之有效,若沒有穩固的理性論據支持同性婚姻,那更明智的做法是維持一夫一妻制。換言之,要求改變婚姻制度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同性婚姻不會影響或破壞一夫一妻制度。

2. 同性婚姻改變婚姻概念與邏輯,長遠會破壞婚姻制度。

同性婚姻支持者往往主張雙方同意的事情,又不傷害別人,社會就應賦予他們做此事的權利(或大同小異的說法),故此真心相愛且互相委身的雙方應該有權結婚云云。然而,這種邏輯會導致婚姻制度的混亂和瓦解。

既然彼此同意、真心相愛、互相委身和不傷害別人是結婚的充分條件,那麼「三人婚姻」、「近親婚姻」或與兒童結婚豈不也應得到「婚姻平權」?同性姻婚支持者往往只有主張,而沒法解釋為何只應賦予兩名同性結婚的權利。

3. 同性婚姻是對富爭議的同性戀關係不恰當的制度嘉許。

婚姻制度是一種鼓勵和嘉獎。

其實法律有四個層次的功能,第一種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如殺人放火;第二是容許的行為,如打球看戲;第三個層次是被鼓勵的行為,如婚姻和家庭;最後一種是強制要求的,如交稅。

我們要區分同性戀者的情愛生活和正式結婚權利,前者在第二層,他們已可以自由相愛、同居、辦婚禮等,沒有法律禁止。婚姻制度在第三層,是對社會公益的促進,政府所頒的結婚證書意味著公共權威的肯定,並代表社會整體的認同和財政上支援,所以才要透過立法的方式承認和規範。

同性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的事,對促進公益意義不大,政府亦毋需透過制度嘉許。

4. 同性婚姻剝奪孩子被親生父母撫養的人權。

被親生父親和親生母親撫養的人權,與孩子的幸福息息相關。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第1款:「兒童…自出生起獲得…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

然而,大趨勢同性婚姻必然會帶來同性領養,和同性戀伴侶應用人工生殖科技生產他們的後代,把孩子商品化。這些孩子注定沒有父親或母親,因此,同性婚姻剝奪孩子的人權,然而孩子的福利與權益卻是公共政策應優先考慮的。

5. 同性婚姻影響孩子福祉,孩子權益應為首要考慮。

不少人說同性撫養與異性戀撫養是沒有分別,並且社會科學研究支持這點。然而亦有學者指出,幾乎所有支持同性家庭領養的研究都不是使用具代表性的樣本,而且,當中絕大部分的樣本均來自女同性戀者家庭,缺乏男同性戀者家庭的數據。

再者,不少「同二代」(同性戀者撫養的孩子)的真實故事也印證同性撫養的種種問題,如來自澳洲的米莉(Millie Fontana)便因缺乏父親而飽受困擾。支持同性婚姻者堅持,必然要有無可置疑的實證顯示同性撫養會為社會整體和孩子帶來具體危害,我們才能禁止同性撫養;然而,撫養權與孩子的終生幸福攸關,證明責任應在支持同性撫養的一方。

6. 同性婚姻對異見人士產生「逆向歧視」,侵犯人權。

同性婚姻代表著對同性戀制度性的肯定,所以會把同性戀運動思想大幅度主流化和制度化(如在教育制度和媒體),這會促進一種審查同性戀異見的文化,導致各式各樣對不認同同性戀人士的壓制──這就是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

不單止不為同性婚禮做結婚蛋糕、花藝擺設和攝影等會被控告,英國一名家事法官因為認為孩子較適宜在有父母雙親的家庭長大,最終被撤職,理由是歧視同性伴侶。同性戀異見人士的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教育自由等也是基本人權,不應被侵犯。

7. 同性婚姻背後的意識形態會助長性解放,影響社會道德文化及教育。

同性戀運動與性解放運動有千絲萬縷的關係,這類思想會透過各種「同志教育」(如台灣)和所謂「安全學校」(如美國和澳洲)的課程進入中小學,自小向孩子灌輸性解放的思想,侵犯家長教育權。

因此,同性婚姻的制度化會大大助長性解放思想的傳播和進入主流社會。

8. 同性婚姻是國家越權干預公民社會。

婚姻有自然基礎,是一種前政治的社會秩序(pre-political social order),國家不應干預。同性婚姻卻意味著這種不當權力的干預,所以是不公義的。

公民社會的三大制度──家庭、市場與宗教──是社會的根本,對確保自由與自治至為關鍵,因為它們限制了國家權力,和維持堅實的共和式管治。國家應與這三大制度保持距離,而不是動輒干預,不然所產生的破壞往往是國家本身不能醫治的──破壞自然家庭就是一個例子。同性婚姻法以公權力拆毀婚姻與家庭的緊密關連,最終只會使孩子受害。

愛就是愛,婚姻就是婚姻

兩個人相愛的確是私事,香港沒有法例規管,然而婚姻卻是一種公共制度,是政府代表全體市民對一種關係的肯定。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經常說「同性婚姻不會影響他人」,那是不可信的。例如,因為遷就同性家庭使用人工生殖科技生產兒女所需,2016年加拿大安大略省正推出草案《所有家庭平等法》(Bill 28),將相關法例去性別化,以「家長」取代「父」和「母」的用字。使用人工生殖科技的同性伴侶亦毋須再向法庭申請取得家長的身份,只需填寫申請表便可。新法例改變了以往基於婚姻、血緣和領養定義家庭關係。

此外,台灣立法委員同期亦推出了草案,建議修改民法,將「男女」更改為「雙方」、「父母」改為「雙親」等,將婚姻法「去性別化」。

可見,如果政府肯定同性伴侶的關係(不管是正式婚姻關係,或民事結合之類的關係),基於他們養兒育女的需求,衝擊一男一女、一父一母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可預期,「父」、「母」在法律上將失卻重要且特殊的意義,變成一個個「家長」;由捐精或代孕母生產的孩子,血濃於水的血親關係竟被一紙契約取代,因此,同性婚姻必定會影響整個婚姻家庭制度。

(文章來源/性文化資料庫網誌─反對同性婚姻的八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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