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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曾品傑。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曾品傑。 (攝影/記者杜胤廣)

在同性伴侶間,不管是男男或女女,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若以永久生活為共同目的同居一家,其實就現行民法來看,仍可視為「家屬」。

今(24日),立法院法制委員會針對「同性婚姻修法」召開公聽會。會中,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曾品傑表示,我國民法解釋的家庭成立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男女結婚成為夫妻,組成家庭,另一種則是民法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他認為,在醫療探視、手術決定權以及民法1149條的「遺產酌給請求權」是否要賦予同性伴侶權利與保護,在立法政策上可以加以討論。

他補充解釋,大法官釋字721號及727號解釋就提到,「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並非絕對機械性的形式性平等,而是保障人民在地位上的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的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既然我國憲法第七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就能看出我國憲法上的性別平等原則,是以促進男女兩性地位的實質平等作為核心內容。」他認為,台灣在同性戀者的婚姻可以適用民法1123條第3項作為保障,至於「配偶化」的問題,則需要多數人民的認同,才會有實質正當性。

「日本民法在1924適用於台灣時,就身分關係的事項就說明:『仍然優先尊重台灣百姓的習慣,且並不全面實施日本法治。』」他質疑,愛台灣的政府在推行同性婚姻法案中,難道在尊重百姓的程度不如百年前的日本政府嗎?

他認為,在同性伴侶關係配偶化的法制上,並不適合在「未獲多數人民認同」下制定出來,否則立法會變成「少數霸凌多數」的性別意識型態,這就不是婚姻平權。

「身分行為的法制化需要循序漸進。」他認為,尤美女提出的版本較傾向於「機械平等」,其中所提及的971-1條及972條,單純針對「男女」,反而剝奪了大多數台灣百姓對婚姻制度是男女夫妻的家庭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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