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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YouTuber老高與小茉。(媒體影視截圖/老高與小茉 Mr & Mrs Gao YouTube對外重大公告影片)

百萬YouTuber老高影片涉抄襲,網路掀起法律討論潮,何謂原創?二創?創作者如何守法?

 

《老高與小茉Mr&Mrs Gao》已是YouTube家喻戶曉的網紅,每每影片一發佈便有百萬次的觀看次數,擁有585萬位訂閱者,極具影響力;老高生動的說書技巧,搭配小茉知性的見解,吸引了很多喜愛知識、聽故事的觀眾,更有多人因此成為鐵粉。

 

惟近期,卻傳出遭指控其一影片涉嫌抄襲日本YouTuber的原創影片,更稱其內容高達100%抄襲程度,此番話題一出,掀翻網路一波波討論熱潮。

 

而,此事件的反思或熱議,到底有些什麼法律上的提醒?

法律上怎麼看?

系爭事件,其實是屬於智慧財產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範圍。什麼樣的作品屬於著作權法的範圍?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1條例示: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以上均屬於著作權保護範圍,反之同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表達的標的即為: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惟創作人什麼時候可以享有著作權呢?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基於原則之上,就要探討,什麼樣的內容才是受法律保護之標的?依據同法第10-1條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換言之,若創作者只是表達一個抽象的概念、想法(如打籃球傳福音的想法或故事),因為沒有具體、清楚表達內容細節、過程,就不屬於著作權的保護範圍。且原本就有的原理、發現(如地心引力、空氣中有細菌)更不屬於保護範圍。

 

故老高提出的「光速不變」、「1+1=2」等原理與發現,確非他原創,言之有理,然,他的影片真的就因此豁免,無侵害著作權的疑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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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ouTuber的崛起,伴隨許多著作權爭議。(圖/shutterstock)

法院如何進一步解釋著作權呢?

老高前述的回應,並未針對影片侵權內容做完整回應,其實任何著作在台灣實務上,有無涉及抄襲,還是要就兩件作品去實際比對,依據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635 號民事判決,可知,所謂「非抄襲」的「獨立著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係獨立完成而未抄襲他人先行之著作而言,分為下列判斷:

一、創作者無機會接觸他人先行著作:

著作人為創作時,從無至有,完全未接觸他人著作,獨立創作完成具原創性之著作,固屬獨立著作。

 

二、創作者有機會接觸他人先行著作:

惟著作人創作時,雖曾參考他人著作,然其創作後之著作與原著作,在客觀上已可區別,非僅細微差別,且具原創性者,亦屬獨立著作。

 

於後者,倘係將他人著作改作而為衍生著作,固有可能涉及改作權之侵害,但若該獨立著作已具有非原著內容之精神及表達,且與原著作無相同或實質相似之處,則該著作即與改作無涉,而為單純之獨立著作,要無改作權之侵害可言。

 

所以,老高影片基本上屬於有機會接觸他人著作,而其影片有無涉及抄襲?實際上就著台灣法院實務來說,是必須實質上將兩個作品去嚴格比對。比對整隻影片內容有無與原著相同、或是實質近似之處。

 

綜上,可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著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看法院於實務上是如何依據不同的創作,進行精細比對,參考如下:

 

經比較,「OOXX」與「ABCD」歌詞,無論是歌詞內容、用字遣詞、段落及所欲表達之寓意,兩者差異甚大,並無相同或實質相似之處,且系爭歌詞係以台語演唱,與對造所演唱「ABCD」歌詞係以國語演唱,發音迥然不同,客觀上可資區別

 

參「ABCD」歌詞的創作者,創作該歌詞目的乃強調團隊合作,用於內部活動以提升公司員工之凝聚力與向心力,與「OOXX」歌詞所欲表達追求個人、不應向命運低頭之精神不同,並未利用「OOXX」歌詞之原有內容,堪認「ABCD」歌詞為另行重新填詞,而為獨立著作,並未涉及原著作之改作,即無侵害「OOXX」歌詞之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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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進行創作時,要注意整隻影片內容有無與原著相同,或是實質近似之處,以防觸法。(圖/shutterstock)

律師怎麼看?

碩恩法律事務所(台南、高雄均有據點)裘佩恩律師表示,其實著作權其中極大的討論空間,都歸結於什麼是「原創」?每一個個案,其實都要進行很嚴格的比對,而老高影片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最大的關鍵,在於原著作權人,要不要維護他自身的權益

 

老高的影片,迄今未見有原著作權人跳出來發聲,因此若無原著作權人主張維護權利,則基本上這部影片就不會有侵權問題。

 

假若,原著作權人跳出來維護權利,則就要看老高的創作,有無達到前述「獨立著作」的標準

 

目前就老高的影片觀之,是以「說書」為主,他負責蒐集資料,再將資料轉為自己的語言講述出來,整體看似「口語表現」,就以《三國演義》為本,有說書人可以說得很精采,但有的人不管怎麼說,都很平淡無奇。

 

而很嚴謹把關其沒有原創性,確實原創性比例較少;但他有很多個人特色的地方(可能可以與原著作有客觀上的區別),所以,仍有模糊地帶。此際,只能以所有的證據比對,及法官的自由心證,當中法官也會有「如何保護原創作者,但此保護不能因此限制社會的進步(過頭保護)」等平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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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碩恩法律事務所(台南、高雄均有據點)裘佩恩律師,談及著作權爭議。(圖/裘佩恩)

創作者怎該如何守法?

裘佩恩分享,如果可以當然每個作品都需要原創,但不否認,現在很多都是自原著作作品去發揮,這時候就必須完整告知創作靈感、資訊來源,這一切是必要的,老高影片之所以有爭議,是因為他先前未告知來源出處,他如果每支影片從頭到尾講清楚,今天也許爭議性會降低許多。

 

且就基督徒來說,誠信是很重要的不論做什麼創作與研究,都必須註明出處,若是二次創作就要講清楚,不要迴避。

 

且現在網路爭議性很多,如有別人轉發來路不明的圖片,當你拿去作商業用途,就容易觸法,就算不知道,下載使用也會有過失的責任問題。另外現在也有很多「著作權蟑螂」,會針對網路上下載的圖,提告圖片使用者,若遇到這種事情,請先不要害怕,找專業律師來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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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作必須完整告知創作靈感、資訊來源。(圖/shutterstock)

聖經的正確教導

聖經教導我們,無論做什麼事,都要行的正,因此基督徒在創作上,務必要守法,註明出處,若可行也要詢問原創者意願,這也是尊重原創作者的方式之一。

行正直路的,步步安穩;走彎曲道的,必致敗露。

—箴言 10:9

正直人的純正必引導自己;奸詐人的乖僻必毀滅自己。

—箴言11:3

(參考資料:老高與小茉Mr&Mrs Gao瑩真律師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635 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著上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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