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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

今日(29)「大法官會議」宣示「通姦罪違憲」,台灣基督教聯盟特別發表聲明。

對於今天「大法官會議」宣示「通姦罪違憲」一事,此解釋直接毀壞了國家對家庭制度的維護與保障,「台灣基督教聯盟」在此深表遺憾之意,本機構除再次重申日前發表之「對於通姦除罪化之立場」聲明(如下),自此,將協同台灣眾教會,共同致力維護台灣婚姻制度之忠誠與價值,我們深信,神的慈愛與公義終將降臨,天佑台灣!

 

耶和華是良善正直的,所以他必指示罪人走正路。他必按公平引領謙卑人,將他的道教訓他們。凡遵守他的約和他法度的人,耶和華都以慈愛誠實待他。(詩篇25:8-9)

 

一、法律之所以正當,乃是因為有不可或缺的道德觀念。凡合於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規定都有存在的必要,以免傷害社會的善良風俗。

 

二、人類社會文化透過婚姻延續與發展,人的生命價值也由此實現。沒有婚姻,則人間基本倫常無由建立、親屬系統無法形成,人性價值也難以實現。因此法律必須保障婚姻及價值,因為婚姻制度涉及整個國家社會的基本秩序,而不僅只涉及私人領域,具備刑法保護之高度法益。

 

三、釋字第554號已對通姦除罪進行解釋,並認為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此解釋之核心意旨應予維護。

 

四、通姦行為不論于道德上或從聖經觀點,均非良善且有罪。在刑法中規範並無不妥。通姦不僅影響夫妻情感,也戕害家庭。

 

五、婚姻中雖有諸多現實上的問題,惟多為人自身的問題(如不忠貞、欺騙、暴力、不負責、色慾等等),而非婚姻制度本身的問題。婚姻的價值不可因有現實問題而被否定或相對化,反而要極力守護。

 

六、因此,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國家有責任保護婚姻,避免婚姻瓦解 導致社會秩序崩解,婚姻是維繫社會價值的重要基礎,刑法第239條的存 在有其必要,不宜廢除。

 

七、教會界亦致力透過推動婚前輔導、夫妻營會等活動,推動愛護家庭的文化,期降低離婚率,幫助國人按真理經營享受美好的夫妻關係,期為國家建立良善文化出貢獻。

 

八、證諸歷史,一個文明、社會或國家的瓦解常與倫常失序、性混亂風俗相關。這些歷史教訓不可輕忽,期大法官念茲在茲。

 

九、我們相信一個真正進步的國家,是一個能夠鞏固婚姻家庭,建立愛家文化的國家!我們持續為此事代禱,求神憐憫台灣的百姓,使百姓能重視婚姻家庭並願意認識真理,並將一切的結果交託在上帝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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