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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望法律事務所葉光洲律師為政治大學法學博士(專攻婚姻法制史)。 (攝影/記者陳衿妮)

「結婚」應該是跟「人權」比較沒有關係的。因為,強調人權保障,也要顧及其他限制人權的法律。法律應該一體適用,而不是只高舉同性結婚的「人權」、「自由」、「相愛」;因為,「結婚制度」關係著社會的每一個人。


回顧2016年「同性婚姻」議題,不只在台灣,更是國際間的矚目焦點。

 

台灣「反修民法」守護婚姻家庭全民運動,北中南三地約有十幾萬人參與該活動;義大利參議院不顧超過50萬人的抗議,仍通過《公民伴侶法》;墨西哥21萬人走上街頭,反對全國同婚合法化…不可否認的,在某些國家,同婚議題已撼動傳統婚姻價值,使得「家庭價值」岌岌可危。

 

「結婚」這個制度本身就有許多限制

興望法律事務所葉光洲律師在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結婚」這個制度本身就有許多限制(例:「年齡太小」、「親等太近」不能結婚。)。此制度人類已實行了兩千多年,證明在這些限制之下,是可以讓人類「家庭制度」建構得更為安穩。

 

針對有些朋友說:「別人結婚,干你屁事?」或「彼此相愛,為什麼不能結婚?」葉光洲強調,「結婚制度」不是以「相愛」為法律制定的條件。

 

事實上,在古代時期就有「同性結婚」;但考慮到「同性」一但結成婚姻關係,他們所衍生的「子女關係」、「親屬關係」就會沒有辦法「控制」或「預測」,這對人類、婚姻、家庭、社會都是一個不安定的因素。因此,人類「結婚制度」的設計是有「限制」的,除了「年齡」、「親等」,也包括對「同性結婚」等的限制。

 

每一個公民都是在「結婚制度」的限制下,才能結婚。葉光洲質疑──如果「同性戀者」認定「彼此相愛」就能結婚?那為何,「異性戀者」卻需要受到「年齡」、「親等」等關係的限制,才能結婚?難道其他人的人權,就比同性朋友的人權不值得被保障嗎?

 

同性朋友希望基於人權,他們結婚的這種自由不要被限制;他們認為,他們結婚與我們無關。但「結婚」是關乎全人類的事,所有「人類制度」在法律上、歷史上承認的結婚制度皆是以「異性戀」、「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為法律承認的制度。

 

葉光洲提到,「結婚」應該是跟「人權」比較沒有關係的。因為,強調人權保障,也要顧及其他限制人權的法律。法律應該一體適用,而不是只高舉同性結婚的「人權」、「自由」、「相愛」;因為,「結婚制度」關係著社會的每一個人。

 

若「孕母」商品化 人就是「商品」,可以買賣

同性朋友贊成「同性婚姻」,是因為他們把焦點放在「婚姻的權利」、「追求幸福的權利」、「彼此相愛的權利」。但他們忽視了—「婚姻制度」並非是為保障兩人「相愛權利」而設計,「完全不相愛」的兩個人並沒有被限制不可以結婚。

 

同性朋友本質上只能收養別人的孩子;若想要有自己的孩子,唯一的方式就是透過「代理孕母」。值得關注的是,這將產生下列「孕母商品化」的問題:

 

問題一》

在孕母商品化之下,「人」就「商品」可以買賣,那就跟「奴隸制度」沒有差別。

 

問題二》

在代理孕母制度下,提供精子、卵子、子宮這些提供者,將來將不會是這些孩子的雙親。等同於,用「人為」、「法律」的方式,切斷自然人倫血緣的連結。

 

在台灣,自從1997年代理孕母議題正式浮上臺面後,對於「人權」、「倫理」、「生殖科技」、「子女親權」與「生命價值」等問題,爭議從不曾停止過。

 

「代理孕母」原區分為兩類

一)有血緣的代孕—稱為「基因代理孕母」,指母親與胎兒有「程度上」的血緣關係。

1. 部分代理孕母:精子是委託夫婦之夫的,卵子則是孕母的卵經由人工受精或自然受孕提供。

2. 完全代理孕母:因夫婦之夫不孕,而由他人捐精,使孕母受孕至生產。

 

二)妊娠代孕—則由夫婦的精卵,經由試管內受精或由不具名的捐贈,在其胚胎植入孕母子宮內代孕;胎兒與代理孕母之間「毫無」血緣關係。

 

目前,台灣對於代理孕母的規劃,仍傾向於「妊娠代孕」方式。代理孕母僅為替代懷孕過程,其中限制精子與卵子的來源,只能為受術夫妻所提供,妻子必須是先天性無子宮或是子宮因病切除者等規定。

 

「同性婚姻」以代理孕母方式收養孩子的複雜情況

 

女女婚姻關係以代理孕母方式收養孩子:

方式一)女性一方提供子宮,女性她方提供卵子,第三方男子提供精子 。

方式二)女性一方提供子宮,第三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四方女性提供卵子。

方式三)第三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四方女性提供卵子,第五方女性提供子宮。

 

問題:誰是孩子的「雙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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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女婚姻關係,以代理孕母方式收養孩子的複雜情形。 (圖片提供/葉光洲律師)

男男婚姻關係以代理孕母方式收養孩子:

方式一)一方男性提供精子,第三女性提供卵子和子宮。

方式二)一方男性提供精子,第三女性提供卵子,第四方女性提供子宮。

方式三)第三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四女性提供卵子,第五方女性提供子宮。

 

問題:誰是孩子的「雙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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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男婚姻關係,以代理孕母方式收養孩子的複雜情形。 (圖片提供/葉光洲律師)

「同性婚姻」可能衍生「孕母商品化」的問題

同性婚姻關係若以代理孕母方式收養孩子,不管是提供卵子、精子或子宮的男性、女性,都有可能是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在法律上的認定「親子關係」將會出現相當複雜的情況。

 

葉光洲分析,若「孕母商品化」,用「人為」與「法律」的方式切斷這些捐證者跟子女的關係,就無法掌控他們彼此的後代(這些子女跟捐贈者的子女),是不是有血緣關係。未來這些自然的血緣關係,可以用人為的法律切斷嗎?他們能不能結婚,該如何界定?

 

一但「同婚修法」通過,勢必無法阻擋同性朋友想要有孩子的念頭;但同性朋友想要有自己的孩子,只能透過「代理孕母」。試問,他們主張要有人權,但是否有辦法也顧全「其他提供者」或者「大家後代」的人權?

 

葉光洲再一次強調,「結婚制度」非以「相愛」為法律規定條件;「婚姻法」是為了保障「家庭」與「子女權益」而設計。「同性關係」與「異性戀」最大的差異是「受胎」;因此,台灣政府必須正視「同性婚姻」可能演變出的「孕母商品化」問題,實不應草率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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