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委身和服從的「動機」與我們的「表現」一樣重要,甚至更加重要。要被神悅納,我們的動機必須來自一份對祂的愛和要榮耀祂的渴望...
「耶和華是看內心。」 (撒母耳記上16:7)
我們委身、操練、和服從的動機與我們的表現一樣重要,甚至更加重要。正如歐內斯特·凱文(Ernest F. Kevan)寫道,「律法的要求是內在的,涉及動機和渴望,並不只跟外在的行為有關。」
大衛說,「祂鑒察眾人的心,知道一切心思意念。」(歷代志上 28:9)使徒保羅隨聲附和了動機的重要性,他寫道,當主再來,「祂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哥林多前書4:5)
要被神悅納,我們的動機必須來自一份對祂的愛和一份要榮耀祂的渴望。由律法所導致的服從——由於害怕後果或者想要贏得神的歡心——是神所不喜悅的。
亞伯拉罕·布斯(Abraham Booth,1734 – 1806),一位英國牧師和作者,寫道,「要構成一項真正的善工,這工必須基於一個正確的原則,按照一個正確的規則來實行,並以一個正確的結果為目標。」布斯所定義的正確原則,是我們對神的愛。他所定義的正確規則,是神在聖經中所顯明的旨意。正確的結果——正確的目標——是神的榮耀。
我們所作的善工不是真正的善工,除非它們的原動力是一份對神的愛及一份要榮耀祂的渴望。如果我們以為我們必須通過「服從」來贏得神的歡心,或者我們「害怕」可能會因不服從而失去祂的歡心,那麼我們的動機將會是以工作為本,而不會是向著神。
這樣的動機基本上是為自己服務,由我們考慮個人利益得失所引起,多過來自我們對恩典的感激回應,這恩典是神透過耶穌基督所賜給我們的。
(文章授權/七千人網誌)譯自Holiness Day by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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