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些網友私訊「孟玲律師,我以前也曾經被性冒犯(性騷、猥褻、性侵),最近這些新聞,讓我好不容易遺忘的那段記憶,又浮上來,我好痛苦...」
然後最近也有一些有合作的心理師也來跟我談,他們最近接到一些這類型性冒犯創傷的個案
他們問我:「我想要提告,可以嗎?」有關這議題要考慮幾點問題:
一、時效
(一)性騷擾
1.非肢體性騷擾,事發1年提出申訴。
2.肢體性騷擾,事發6個月內提出告訴。(告訴乃論)
(二)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追訴權20年
二、證據,此為這類案件中較困難的點
證明什麼?
1.要證明加害人是誰?
幼年被親友猥褻性侵要知道是誰?
喝醉酒揀屍要確定是誰?
被輪暴也要確認行為人和助勢者是誰?
我們講到證據,基本上就是「人證」、「物證」
1.人證:當時見聞或知悉(行為人告知或受害者事後告知)誰對誰在哪裡發生怎樣性冒犯事件
2.物證:包含錄音,錄影,對話紀錄,驗傷資料或曾經和解或切結書之類
在面對這類案件...
我都会跟當事人在程序上做「最悲觀評估和演練」。
不是因為我沒有性平意識,就因為我在處理這類案件,我要讓當事人知道,這場仗打下去的時間和可能面對的狀況。
因為當事人已經受傷,倘若訴訟過程跟他認知不一樣,可能有更多受傷,這樣就讓我更心疼了...
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自民國八十三年起作為執業律師迄今。曾任臺北市中正區、大安區、北投區、萬華區之法律服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新北市家暴中心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教育部性平委員、臺北市教育局性平委員、小聯會性平總召;臺北律師公會第二十七屆理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