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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東勢基督長老教會代議長老許牧彥。 (攝影/記者張嘉慧)

同運團體強勢的要推翻民法,要台灣其他94%的人跟他們一起改變,卻無視於其行為,已造成每年百億元的社會負擔。

希望這4.4%的人不要為了自己的權益,來侵犯改變94%的人的權益。至於「有沒有受到侵犯?」,是被侵犯的我們說了算。

雲林東勢基督長老教會代議長老許牧彥,代表雲林眾教會發言時表示,「信仰」讓我們有勇氣站出來,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乃是為了「社會公義」。今天(28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性婚姻法制化」公聽會,是一個關乎到每個人民的「公共議題」。

 

他強調,在此公聽會中,公民要為自己的選擇來負責,政府的介入是為公共利益,「婚姻」及「法律」這兩個關鍵字是討論的焦點,但是卻沒有被正確認識。公民社會要以法律來規範婚姻,是為了保護子女、而「限制」其父母的性交對象。

 

婚姻不是為了性愛

兩個具有獨立選擇能力的成人,無關同性與異性,要有性愛關係,只要兩個人互相喜歡,不是在公共場合,別人是管不著的。如同蔡總統所謂的「讓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去愛、追求幸福。」這也是台灣社會包容同性戀的原因。

 

婚姻不是為了綁住對方

兩個人相愛是要靠雙方用心經營,而不是用法律來綁住對方。兩個人相不相愛關政府什麼事?動用國家資源來謀求私利並不可取,除非這個「相愛」有公共利益!

 

同運團體常說要有結婚的「權利」,以便得到祝福。事實上,這是一個很大的迷思,法律與規範是用來「限制」人的,不是用來「祝福」人的。「權利」是為了「責任與義務」才賦予的,權利與義務要相當。

 

婚姻是為了保障子女

「婚姻法律」是公民授權政府,以公權力來「框住」夫妻雙方的性自由。來「綁住」雙方,以預備一個安穩的家庭環境,孕育扶養子女。因子女是社會未來的主人翁,小孩是男女之外的第三方,跳脫二人關係,婚姻因而屬公共議題。

 

「父母」有照養子女的責任,也有彼此性忠貞的義務

許牧彥提出,因為「父母」有照養子女的責任,也有彼此性忠貞的義務,所以有配套的相關權益。子女就算長大了,這兩名父母也不能亂搞,因在外面非婚生的子女,也會回來分婚生子女的財產。在此考量下,才會有通姦不能除罪化的問題。

 

因此,「同性伴侶」不能稱為婚姻的問題,因其選擇同性伴侶,已經等同選擇不婚生子女。而反對修改民法,是因為在場的每一個人,都是一父一母所生,這是自然的事實,並非關政治主張。

 

一男一女的「婚姻」會生出孩子,因此才需要「法律」以政府公權力來「框住」夫妻雙方的性自由,綁住對方,是為了孩子,而非為了太太或是先生。而真正的「婚姻平權」,所指的應是在一夫一妻的婚姻中,應達到男女平等。

 

許牧彥認為,若同性戀朋友爭取「婚姻權」,是想要約束性交的對象需有性忠貞的義務,那麼大家會支持,這也是為何大家提出願意另訂專法,讓同性朋友伴侶能穩定的原因。

 

他強調,同性戀朋友若真的明白「婚姻」的義務與權利的重要性,而想爭取「婚姻權」—請務必與推動「性解放」運動畫上界線,不然爭取這個「婚姻權」是假的,不只「呼嚨」了所有立委,更是「呼嚨」了整個台灣社會。

 

台灣社會對同性戀的包容程度

台灣愛滋病年輕化,百億的醫療全民買單,男男同性戀人數佔愛滋病患44%,且逐年提升,愛滋病患人數第二名是注射毒品藥癮者,佔32%。其中「打毒品」是要被禁止的,但「男男同性戀」沒有被禁止,由此可見台灣社會對同性戀的包容程度。

 

值得國人省思,同性戀者雖只有4.4%,卻不是弱勢,反而到處霸凌和他們不同意見的人。許牧彥期待,同運團體一直希望大家都能接納他們跟大家的不同,同理,我們也希望同運團體能接納彼此的差異。正視差異不是歧視,而是彼此尊重的開始。因為,少數另立專法來保障,就是尊重少數的作法;為了少數而更動多數的民法,是不尊重多數的假平等。

 

同運團體強勢的要推翻民法,要台灣其他94%的人跟他們一起改變,卻無視於其行為,已造成每年百億元的社會負擔。

 

有沒有受到侵犯? 是被侵犯的我們說了算!

許牧彥最後提到,許毓仁委員曾說—當你說:「我們在保護自己權益的時候,是否已經侵犯別人的權益了?」這句話正是我們想對同運團體說的話。而,「是不是我們已經把自己的眼睛矇起來了?只在意自己的權益?」這句話應是許毓仁該勸勸同運團體的話。

 

 

他表達,希望這4.4%的人不要為了自己的權益,來侵犯改變94%的人的權益。至於「有沒有受到侵犯?」,是被侵犯的我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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