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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高雄市主委、高雄市議員黃伯霖(左一),8日下午2點在高雄市議會一樓簡報室,主持召開《婚姻平權時刻是否來到!?》公聽會。 (攝影/記者陳衿妮)

就算需要保障同志權益,是否真的需要改變現行婚姻制度的定義?支持同性婚姻的美德是什麼?有什麼理由,讓國家需要獎勵這樣的制度?更重要的是,我們是否有「不同意」的自由?

【上篇:保障同志權益是否需要修改「婚姻」定義?】

8日下午,於高雄市議會舉辦的「婚姻平權時刻是否來到!?」公聽會中,長榮大學神學系兼任助理吳信達提到,如果「同志」跟「同婚」沒有絕對的關聯性,那為什麼台灣會需要修改「民法」,廢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他認為,這與「激進女權」思想與意識形態有關。

 

激進女權與性解放的主張與意識形態

「激進女權」(radical feminism)又譯為「基進女性主義」,誕生於60年代末、70年代初,主要的發源地是紐約與波士頓。主張女人所受的壓迫是最古老、最深刻的剝削形式,且是一切壓迫的基礎,並企圖找出婦女擺脫壓迫的途徑。

 

該主義認為「父權」就像是一把在地下深層的火,蔓延且延燒入土上千年,人們只關注撲滅竄出地表的火,但對於深層的火一無所知。這樣的見解將所有的壓迫都連結到「男性主宰」、「男性認同」、「男性中心」,她們執著於製造出性別壓迫的父權體制。簡而言之,反抗一個定義不清楚的「父權」,本身就是一個曖昧不明的意識形態。

 

「父權」概念的發展 

 

女性主義有眾多的派系,並不是每個女性主義者都如同激進女權那樣激進,但是有些想法是需要加以檢視的。吳信達提出一些學者們的著作,是今日許多激進女權的理論來源與核心概念:

 

(一)葛瑞爾(Germaine Greer)的《女太監》(The Female Eunuch , 1970)

 

A. 最早看出父權制度或男性支配乃是婦女受壓迫根源的人。

B. 父權制核心家庭必須廢除、一夫一妻必須廢除。

C. 以快樂、自主原理取代強制與強迫之性行為,以解放女性的性。

D .因為女性是最受壓迫的階級,所以女人不能等待社會革命,而要起來革命一這是成長基進女性主義的重要元素。

 

(二)米列 (Kate Millett)→ 《政治》 (Sexual Politics , 1970)

 

A .強調男人作為統治階級的部份。男人支配各個女人之方式存在的「人際權利制度」即稱為「性政治」。

B .男女之開的文配與附屬關係,最終行使是在私密中的臥房。

C .社會藉由「性別角色」刻板化之過程使婦女接受她們有「次等地位」,女性亦將此種支配與統治的思想內化,並相信自已不如男性。

 

(三)戴力(Mary Daly)的《在聖父之外》(Beyond God the Father , 1973)

 

A. 強調基督教系統的本質是壓迫女性的。

B. 所有宗教與世俗之封建制度(楊格爭學說、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都是父權制度之下層結構,父權制度是有其寄生性的。

C. 女性應該退出所有父權制度寄生之結構,驅除虐待儀式所帶來心靈、精神、肉體之污染,建立認知、行動、自我本位的 「婦女生態」,亦即認同女人的新環境的形成。

 

針對上述的理論,在思想上都是立基於「反父權」的意識形態。吳信達指出,這些論述只是激進女權的「推論」,而不是嚴謹的「社會科學理論」。

 

性別角色—從陰陽同體到婦女本位

 

激進女權相信「性別」是壓迫的來源,在這個議題她們分別有兩條路線。

 

第一條》相信男女之間沒有差異,這是「陰陽同體」論。 

第二條》「分離主義」就是完全不與男性發生任何關聯,女同性戀就是最徹底的方式。而其中一支「陰陽同體」論,進而延伸出去建構「生理性別(sex)」與「社會性別(gender)」的差異,也就是今天「多元性別教育」的始祖。

 

這些推論都是立基於對抗父權的意識形態,並沒有扎實的社會學、心理學與神經科學的基礎。吳信達提醒—我們今日的教育是否要推廣這樣的觀點,值得深思。

 

母親角色—要它或不要它

 

大多數的激進女權相信,「女性」與「母親」是社會建構出來的,「女性」的生育功能雖然是天生的,但也因為其職責必須照顧孩子,因而無法追求個人與自我的獨立。為此,他們認為「母職」需要被解放;近代某些激進女權團體會努力推動「墮胎合法化」,就是基於這個意識形態。

 

不可否認的,也有人(如:芮曲)認為:要解放的不是「生育」本身,而是這個壓迫女人必須「養育孩子」的制度。她將母親角色分成「經驗」與「制度」;母親角色本身具有創造與快樂之潛力,造成婦女受奴役者非婦女之「生育能力」,而是「社會政冶經濟體制」。她認為應該摧毀母親角色之「制度」,而不是廢除母親「角色」。

 

吳信達認為,近代婦女一方面要工作又要兼顧家庭的雙重壓力,確實帶來婦女們的壓力,但這不等於要剝奪胎兒的生命權;對於這一點的批判,是重視人權的現代國家不能忽視的。但同時,如何提昇男人們照顧家庭的意識,也是教會在關心當代的社會議題不能逃避的牧養議題。

 

台灣當代激進女權的論述與樣貌

由激進女權所發展出來的意識形態,並沒有經過嚴謹的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目前社會的家庭結構,某方面來說雖然有「父權」的型態,但另一方面也是社會文化發展過程中,需要有這些道德與規範。

 

「激進女權」直接斷定「一夫一妻」就是「父權結構」

 

「激進女權」直接斷定「一夫一妻」就是「父權結構」—國外的女權人士,認為「基督信仰」強化「一夫一妻」的價值觀,因此認定「基督教系統」在本質上也是參與在壓迫女性的父權結構。因此,一直以來對「基督教」並不友善。

 

允許多元成家是「毀家廢婚」的一種方式

 

吳信達也引用許秀雯的說法提到:允許多元成家是「毀家廢婚」的一種方式,在政治上實作是要允許多元成家,改變家庭跟婚姻的意義,毀掉父權的婚姻、家庭。

 

「如果很單純地談『概念性的毀家廢婚』,在政治上沒有支力點」選擇開放選擇,酷兒(統稱社會上性取向或性別認同不同者,諸如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者等)自由進入家庭、婚姻,可能就會改變家庭、婚姻的風貌。「有權利不去實行,與沒有權利是不一樣的」。

 

「同性婚姻」的意義是什麼?

 

另外一位提倡同運概念的鼻祖卡維波(何春蕤之夫)提出:「人人有自由結合的權利,可以自由進入婚姻,或者組成家庭。」他並不認為同性婚姻的意義是相愛的人應該要結婚,「因為不相愛的人也可以結婚,而相愛的人也未必要結婚。」

 

卡維波認為「同性婚姻的基礎」可以不是因為「愛情」或「性慾」,更不是因為「性忠誠」,婚姻真正的基礎在於人可以「自由結合」。

 

台灣性戰場的三個主要戰略點

 

吳信達也提出卡維波對於台灣近代的性解放思潮,帶來不可忽視的破壞力,其中有三個主要的結構,是同運們極力要瓦解的社會體系,分別是:

 

1. 提倡青少年的性權,也包括讓青少年了使用色情材料的自由,甚至鼓勵他們自由探索,甚至包含各種多元性行為的探索(包含同性性行為);這意味著「性教育」和「同性戀性別教育」都將是戰場之一。

2. 瓦解現代一夫一妻家庭制,是酷兒(也是婦運)的重要運動目標。

3. 若真的要實現多元成家,先向兒童宣揚「人一生結婚離婚很多次是正常的」、「沒有血緣關係的繼父繼母繼兄弟繼姊妹共組家庭也是正常的」,這樣的論述策略,是要和主流的婚姻論述對立。同時,為了避免過高的離婚率,重新定義新的家庭型態也是必須的。

 

吳信達在比較不同的婚姻觀點後,提出一個疑問:如果要強調「個體的自由結合」,為什麼「婚姻」還需要「國家的保障與公權力的介入」?換言之,激進女權者打算「重新定義婚姻」,這才是他們真正的目的,也就是要「燒毀」他們所認定的「父權結構」下的婚姻。

 

「同婚」與「反同婚」背後的意識形態

針對「同婚」與「反同婚」背後的意識形態可歸納出,其中一方就是『無限高漲的人權意識』,另一方就是『看重人類整體社會的穩定發展』。吳信達問在場的參與者:在這兩者之間我們該如何抉擇?

 

該處理隱藏在「婚姻」背後的問題,而不是直接瓦解「一夫一妻」的結構!

 

吳信達認為,如果婦女在婚姻中受到錯誤的對待,應該爭取制定好的法律保障婚姻中的婦女,透過各種社會機制去提高婦女地位;或是找出是什麼因素讓男人有那麼高的壓力,是否是因為沒有適當的情緒宣洩,而導致透過婚姻或家庭中的暴力來呈現。不去處理隱藏在「婚姻」背後的問題,選擇直接瓦解「一夫一妻」的結構,是否將會製造更多的問題?

 

吳信達舉例:若一棵樹發現有蟲害,應該找出「病因」,而不應該把整棵樹直接砍掉。

 

「激進女權」先假設父權的存在,並對於父權的推論有錯誤的認知,認定每一個「社會系統」機制與體制都有父權。並且偏執的認為,只要有父權的地方,為了解放女性,這些父權結構都必須要瓦解!

 

必須思考婚姻的目的何在

 

吳信達引用桑得爾(Sandel )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討論同性婚姻之後的結語:「仔細檢視同性婚姻合法化之例,我們就會發現,非『歧視』與『自由選擇』並不足以構成贊成(同性婚姻的)理由。要決定誰具有合法結婚權,就必須思考婚姻的目的何在,推崇的是那些美德。這就把我們帶進道德上的紛擾地帶,讓我們在莫衷一是的多種良善觀之間沒辦法不選邊。」。

 

我們是否有不同意「激進女權」意識形態的自由?

 

「激進女權」思想所認定的「父權」結構下的婚姻,真的與大多數人的「價值觀」相符嗎?真的需要解構或毀掉「一夫一妻制」嗎?而是否所有的人都必須要認同「激進女權」的看法與作法,並受到他們修法的影響?

 

吳信達最後提出:就算需要保障同志權益,是否真的需要改變現行婚姻制度的定義?支持同性婚姻的美德是什麼?有什麼理由,讓國家需要獎勵這樣的制度?更重要的是,我們是否有「不同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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