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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於高雄市議會舉行的《婚姻平權時刻是否來到!?》公聽會。 (攝影/記者陳衿妮)

很多人把「同志的人權」拿出來做「同婚」的理由,但在國外卻不乏「同志」反「同婚」的例子;同志反對同婚的理由是,小孩需要在穩定健全的環境下長大由此可見,「同性婚姻」和「同志」本身的連結性不強。

今年於立法院新會期,重新討論民法親屬篇修正案,引起支持與反對雙方重大回應。為讓社會團體對於多元性別(LGBTQ)是否納入婚姻權保障、各自發表看法,8日下午2時在高雄市議會一樓簡報室,由國民黨高雄市主委、高雄市議員黃伯霖主持召開《婚姻平權時刻是否來到!?》公聽會。現場除有法制局、民政局、社會局發言,還邀請學者專家、不同團體代表及開放現場群眾登記發言。

 

長榮大學神學系兼任助理吳信達,在發言時提出三個問題,分別是:

1)保障同志權益是否需要修改「婚姻」的定義?

2) 每位同志都渴望擁有「同志婚姻」嗎?

3)是什樣的「意識形態」在主導LGBT Movement(同運)?

 

學者對「婚姻」的看法

吳信達在一開始就先指出,學者們在「婚姻與家庭」的領域上,對於「婚姻」已有較明確定義:

 

「婚姻」是一種社會對「性關係」的合法化,由一個公開化活動開始,而且男女雙方準備長時間生活在一起,也對彼此的權利義務及其共同子女的義務有所了解。(Stephens,1963)。

 

「婚姻」存在全世界每一角落,它包含了一種穩定的、社會認可的夫妻關係,同時也包含了性關係。婚姻也使子女的出生能夠合法化。(Garrett,1982)。

 

「婚姻」是一種社會認可的關係,關係中包含了經濟合作、性活動和子女的照顧。婚姻被期望彼此要持續很長一段時間。(Macionis,2000)。

 

東海大學社工系教授彭懷真在《婚姻與家庭》一書做總結時,認為婚姻定義是:「婚姻是男人與女人最美好和最親密的結合,是需要社會認可及規範的關係。婚姻應是長時間的,婚姻關係是家庭制度的中心,而家庭制度是社會的基礎。

 

德國民法的婚姻觀

吳信達認為,要探討法律,應先探討法律原本的設計與用意;而台灣民法深受德國民法影響,我們應該先檢視德國當代的看法。

 

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款規定:「婚姻與家庭應受國家之特別保護」。這也代表:1)國家必須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內,干預當事人的結婚意願;任何一種對結婚的限制都必須具備充分的、合乎婚姻和家庭本質的理由。2)國家必須採取措施,保護婚姻的公示性、穩定性和持續力。

 

他提到,很多人都能認同「法律是倫理道德的最後底線」此一說法,一個國家的法律也反應出其文化與風俗習慣。「婚姻」在德國有著特殊地位,他們透過法律制定,提供婚姻「特殊保護」。

 

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同時認為,婚姻在概念上僅指「男女」的生活共同體,故「同性戀者」不能要求結婚的權利,其制度保障的訴請,只能通過設立類似婚姻的制度加以實現。

 

實際上在德國,「生活伴侶關係」和「婚姻」的區別,更多的是刻意為之,其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但這種策略顯然有明確成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確認該制度並不違反憲法,即《基本法》第6條第1款並不能阻止立法者對同性伴侶,設置類似於婚姻法的權利和義務。

 

台灣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法令

吳信達提出一個挑戰:「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是否探討過「婚姻」的定義?當「台灣民法」是參考「德國民法」而制定時,如何藉由探討德國民法、去探討婚姻的觀念,以真正保障「婚姻的特殊性」,與保障「同志的權益」?

 

婚姻的獨特之處在於—「婚姻」不只是「男女」的結合,「婚姻」之所以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是為了「保護」在婚姻中生的孩子,可以在穩定健全的環境下長大;這才是法律需要保障「婚姻」的原因。

 

他指出,學者在檢視台灣近代親子法基本原理的變遷:自「為家之親子法」至「為親之親子法」而至為「為子之親子法」三階段。台灣從農業社會轉型成工商業社會,對於人權的看法也不斷更新。當我們在省思「同志權益」時,也不能忽略「未成年的兒童權益」。因此台灣的法律觀點,也認同「為子之親子法」的觀點,在此前提下,我們是否需要改變婚姻的結構與定義?

 

「同志」跟「同性婚婚」是否有絕對的關聯性?

一位「前同運者」真實告白

 

在會場中,吳信達引用一位「前同運者」的自白:

 

她說:「你們『知道』或『真的認識』推動多元成家者,背後其實就是一群家庭受傷過、渴望被愛,或是一群懵懵懂懂的學生長期在研究室,更或者是為了選票的政治家?就好像我過去一樣,為了自我自私對性與情慾的不忠貞,找到合法性的理由,讓自己比較沒有罪惡感好過點,最好的方法就是把大家都拖下水、和我一樣!多元成家之後的混亂更無法想像。更重要的是,情慾所發動的運動和法案,心靈的分裂與痛苦的代價,卻是大家不敢談或迴避的!」。

 

「同志」也反「同性婚姻」

 

曾有D&G同志設計師提出反同婚的論述,他們說:「家庭唯一的模式即傳統(一男一女)模式,沒有人工受精及代孕,一切依照自然法則運行,這是不得改變的事情。

 

在該報導中,嘉巴納表示:「組成家庭不是潮流,因為其中有種超自然的親密安全關係。」多切也強調,受精「必須經由做愛達成」,而人工受精的小孩像是「合成物」,也因此,他們同樣反對異性伴侶進入人工受孕。

 

吳信達強調,很多人把「同志的人權」拿出來做「同婚」的理由但在國外卻不乏「同志」反「同婚」的例子;同志反對同婚的理由是,小孩需要在穩定健全的環境下長大。由此可見,「同性婚姻」和「同志」本身的連結性不強。

【下一篇:是什樣的「意識形態」在主導LGBT Movement(同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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