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details

六法全書中密密麻麻的法條,目地在於界定「違規」與「保護」的界線。同理,《聖經》中頒布的十誡,是「做人」最基本的「憲法」,例如第五誡「當孝敬父母」是屬於家庭的律法,第六誡「不可殺人」為生命的律法,第八誡「不可偷盜」是財產的律法…,而第七誡「不可姦淫」,正是「婚姻」的律法。

當今社會對於兩性身體的界線越加模糊,擊潰婚姻的殺手,十之八九都離不開「性」,社會對於劈腿、出軌、一夜情視為理所當然,層出不窮的桃色新聞漸感麻痺。但《聖經》對於兩性關係的規定其實記載的一清二楚,甚麼樣的性行為是上帝所憎惡的?甚麼又是合神心意的?透過基督教神學及哲學研究家柯志明系統性的說明即可了然。

《聖經》中提到的性罪惡有兩個,一是姦淫(moichos;adultery),意為不忠於婚姻、破壞婚姻的性行為;二是淫亂(porneia;fornication),泛指一切不合上帝心意的性行為。不管是姦淫還是淫亂,都直接或間接影響神所設立婚姻的尊貴與價值。

婚姻大忌不可姦淫 毀壞者一律嚴懲

十誡中的第七誡就是關於婚姻的律法。

十誡中的第七誡就是關於婚姻的律法。

希伯來書說:「婚姻人人都當尊重。」《聖經》訂出「不可姦淫」是最基本的規範,利未記:「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申命記:「如果有人跟別人的妻子通姦,被人抓到,兩人都該處死…」箴言5~7整章也在勸戒人不可姦淫與淫亂,否則將喪命。

從《聖經》中可知,毀壞婚姻者代價是死刑,另外一個死罪就是殺人,可見犯姦淫之罪如同殺人的罪,因此婚姻的價值與人的價值是一樣貴重的,因為尊貴的人,必須從婚姻中產生。柯志明表示,縱然《聖經》有不少犯姦淫者沒有被判死刑,可是全都沒有好下場,例如大衛,整個家族晚景淒涼的「果」,就是犯姦淫種下的「因」所造成。

大衛看見一名洗澡中的女子覺得容顏甚美,沉浸眼目的情慾,後派人打聽出那是烏利亞的妻子拔示巴,與她同房發生關係,然後再用計謀將其丈夫烏利亞殺死。大衛至少犯了十誡中的三戒-姦淫、殺人及貪婪。上帝為此大發雷霆,雖然仍存留他的性命,不過家庭悲劇從此開始。後來大衛家族發生嚴重亂倫、兒子互相殘殺,自己晚年也被親兒子追殺,悲哀不已。不管大衛中間發出多少懺悔都無法改寫悲劇。可見,一切不合上帝心意的性行為,都是神極為厭惡的,觸犯者也必須付出重大代價。

七大淫亂 同樣不可犯!

淫亂非隸屬婚姻的律法,但是指一切不合上帝心意的性行為,一樣不討神喜悅,因為會間接破壞婚姻的制度。《聖經》中禁止的淫亂有以下七個(列出對照經文):

一、家庭淫亂(利未記18:6-21; 20:10-21):這裡明確限制,除夫妻外,家庭成員間不可有性行為,也就是不可與自己的父母親、兄弟姊妹、兒女、孫女、媳婦、兄弟之妻…等發生性行為。家庭的倫理,是一個人道德與人格發展的重要因素,性一但介入,成員間就無法產生純粹、義務的愛,家庭倫常被破壞,個人生命就會產生缺陷。

二、同性淫亂(利未記18:22; 20:13、羅馬書1:25-27):舊約利未記:「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聖經》非常清楚禁止同性性行為,而且是重罪。同性之間的性行為,破壞上帝創造男女的次序。新約羅馬書講得更清楚:「上帝任憑他們放縱自己的情慾;不但女人以反自然的性行為替代自然的性關係,男人也放棄跟女人自然的性關係,彼此慾火中燒。男人跟男人做可恥的事,結果招來這種敗行所應得的懲罰。既然人認為不必承認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著敗壞的心,做那些不該做的事。」

從舊約到新就約,都明白記載上帝不喜悅同性之間的行為。羅馬書這節經文更清楚指出,同性間的行為,是因為人不認識、敬拜神的結果,才去做「逆性」的事,上帝就「任憑」他們去行,「任憑」其實是一種懲罰,柯志明語重心長表示,贊成同性戀者「不是愛,而是害」。

婚姻律法不是限制,是保障。

婚姻律法不是限制,是保障。

三、人獸淫亂(出埃及記22:19、利未記18:23;20:15-16):一樣是破壞上帝創造的「次序」,不可犯。

四、強暴淫亂(申命記22:25):強暴有婚姻者為重罪,強暴未婚者要與之結婚,終身不可休。

五、娼妓淫亂(哥林多前書6:15):漂妓行為是為了滿足個人性慾望、罔顧倫常倫、不負責任的性行為,沒有愛、只有個人私慾,這是敗壞、玷汙身體的作為。

六、意念淫亂(馬太福音5:27-28):意念姦淫即是犯罪,這是《聖經》說的。神要我們追求聖潔生活、尊重他人。從此節經文中再一次得知人與性的尊貴,尊貴到連在意念中都不可觸犯。而如果連意念的淫亂都被神禁止,更遑論其他不在婚姻中發生的性行為。

七、婚前淫亂(申命記22:13-21;28-29)。這段經文特別針對婦女的貞潔,因為上帝看重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也意味著婚姻尊貴的關鍵在妻子身上。很多人會問:「基督徒能不能婚前性行為?」答案是「合法的性行為只存在於婚姻中」,也就是說,一個人發生性行為的對象只能是「配偶」,如果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照上帝的法則,應當要嫁娶那人。

記取歷史教訓 律法不是「限制」是「保障」

《聖經》非常明確告知,以上所述的性行為都為上帝所憎惡,其共同點都是「踰矩」,並「違反」上帝所制定的界線;它們都傷害到神造人的形象、婚姻的制度以及兩性應該享受的美好性關係。

若整個社會都佈滿淫亂之事的代價是甚麼?在歷史上的前車之鑑是所多瑪與蛾摩拉,上帝降下硫磺與火瞬間滅了那城,自此所多瑪(Sodom)成了淫亂、罪惡的代名詞;《聖經》也有許多例子記載神讓這些行淫亂之人「自相殘殺、自我毀滅」,受自己妄為、當得的報應,幾乎都是病痛或災難。

透過這些經文能清楚知道,上帝「希望」我們活出怎樣的兩性關係與婚姻生活,而這些律法不是「限制」,是「保障」。我們都當保持儆醒,避免落入桃色風暴,因為毀壞婚姻,就等同毀壞人的尊貴,這是神的大忌,不可原諒。

  • 關鍵字
分享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