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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奉獻」是內在甘心愛主以及用信心去承受神之賜福的生活實踐。(圖/Shutterstock)

金錢是人生活之必需,所以它對人的考驗最大。「十一」奉獻款可以由我支配嗎?還是一定要放入教會的奉獻箱?

弱肢陳剛:

我信主多年,有一事想請教,即是否要奉獻十分之一的問題。我聽了不少道,傳道人對此也有不同說法:有人說那是舊約的規矩,新約信徒只要盡心盡力就好;也有人說,「十一」奉獻是神一貫之要求,不足「十一」就是對神之物的偷竊!請問,哪一種說法更合真理?此外,這「十一」奉獻款可以由我支配嗎?還是一定要放入教會的奉獻箱?

 

〈淵聲〉回覆:

陳剛弟兄,你說的情況的確存在,不少教會的牧者與信徒對此認識確實不太一致。有的牧者覺得多講奉獻金錢會讓信徒「反感」,所以顧慮重重不敢多講,致使不少信徒對此模糊不清。

 

首先,我要澄清一下,「十分之一」不只是舊約的教導,新約也有教導、先例和榜樣。如耶穌並不否定「十分之一」的教導,只是祂認為,不能只在形式上守這些規定,而內心缺乏公義、憐憫、信實等。所以祂說:「十分之一……那也是不可不行的。」(參馬太福音2323)保羅說:「你們豈不知為聖事勞碌的,就吃殿中的物嗎……主也是這樣命定……」(參哥林多前書913—14)

 

在摩西時代,會眾的十分之一是用來供應聖殿中事奉者的生活;新約時代,「主也是這樣命定」--新約信徒的十分之一奉獻用於教會日常需用外,也要供應牧者的生活所需。再看《哥林多前書》16章1節至2節的記載:「論到為聖徒捐錢……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各人要照自己的進項抽出來留著……」請注意,這裡「抽出來留著」明顯是指一種預先設定的行為,而非頓時的感動或隨意行為,我想這一定是他們遵守了《瑪拉基書》3章10節中「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的教導。所以,對於「十一奉獻」,初期教會是有先例的,也是教會一個很重要的傳統,為不少愛主信徒所持守。所不同的是,新約信徒不廢除律法,但卻因蒙愛而廢除了律法的心態。「十一奉獻」不再是外在無可奈何、必須遵守的某些規章條例,而是內在甘心愛主以及用信心去承受神之賜福的生活實踐。

 

從廣義上說,我們每個人的光陰、金錢,乃至生命都是屬於神的,所謂奉獻其實就是把原先屬於神的歸獻給神而已。因此,保羅對蒙恩得救的基督徒要求:「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這是一種全部的奉獻,故從這意義而言,須百分之百而不僅僅是十分之一奉獻。可是,從現實情況看,往往有人視「自由」為「由自」的藉口,把「甘心」變成「私心」的機會,只冀望從神得好處,卻從不想為神做奉獻。

 

有人在收入不多時容易獻上十分之一,收入一高反而有點捨不得,他就不想想那已經擁有的十分之九是從哪裏而來的?也有人總是找「零錢」、「餘錢」奉獻,好像應付街上的乞丐,哪談得上敬畏和愛?又有人總是問:那十分之一怎麼算?是淨收入?還是毛收入?一般當然是指「淨收入」。問題的答案其實不重要,重要的是,對我們奉獻給神之時如此的「斤斤計較」,神的心裡是何種滋味呢?

 

金錢是人生活之必需,所以它對人的考驗最大。對金錢的處理其實就是對人信心和愛心最有效的一種操練。基督徒是自由的,不受律法轄制。「十一奉獻」不是教會的規條,而是一種操練信心承受蒙福的渠道。許多愛主敬虔的信徒十分提防自己私心之氾濫和貪心之試探,寧可為自己設定一個最低奉獻數額(十分之一)來防範自己不知不覺中「竊取」了上帝的物,這無疑是應當鼓勵的。

 

至於十一奉獻款項如何處理,參照《瑪拉基書》3章10節的經文,有「送入倉庫」和「使我家有糧」的提醒,這已經很明顯,舊約是指會幕,新約是指教會。一個基督徒對自己所在教會有歸屬感是件蒙愛的事。有人希望「自由支配」這奉獻款項,其實沒有深刻理解「奉獻」一詞的真正含義是「放棄主權」!

 

錢財是神對你的託付,你管理(安排、分配)得好,神將託付你管理更多的錢財,這是千百萬人所確認的千真萬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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