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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修法不只引起人民價值觀的爭議,更有修法邏輯上的爭議。

同婚修法不只引起人民價值觀的爭議,更有修法邏輯上的爭議。 (攝影/記者杜胤廣)

此次民法修正案,您真的通盤了解民法根源的問題嗎?張姓律師日前在一場「同性婚姻修法大哉問」講座上,點出這次民法修正案的爭議。

婚姻隸屬民法身分法 人與人之間最具關係邏輯的法律

民法大體上可分為「身分法」及「財產法」,共5編,1225條。5編中有「總則編」、「債編」、「物權編」、「親屬編」與「繼承編」,總則編、債編與物權編是屬於「財產法」,親屬編與繼承編,合稱身分法。

張姓律師記得,大學就讀法律系期間,光是財產法就念了三年,親屬編雖然只念了一年,但卻是老師再三囑咐的重點,也從來沒有人會在法律中修改「兩性」與「婚姻」的定義,更何況要更動民法親屬編。親屬編之所以重要,是因親屬編論及「人身」的問題,因為繼承一定有「親屬關係」,更是人與人之間具有關係邏輯的法律。

「沒有婚姻,就沒有父母與子女。」張姓律師認為,親屬編中從972條「婚姻」講起,直到1058條,之後才談論到「父母」、「子女」。因此,「婚姻」是民法中的核心,也只有一男一女才有子女。

修法爭議簡單看

修法爭議一:
民法972: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與時代力量提出的民法修正案版本,將「男女」改為「雙方」的問題何在?

「以『雙方』的文字用法,模糊『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定義,更違反人類世代繁衍的自然。」張姓律師認為,將男女改為雙方不但是玩弄文字定義,更會在婚約認可上造成法律上的誤解,若離婚,後續有關子女撫養與繼承的問題,其法律爭議與複雜度將會更高。

修法爭議二:(尤美女版本)
增訂971-1條第一項: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增訂971-1條第一項的問題何在?972條是定義身分的第一條,為何「雙方」結婚不選擇增訂972-1條?平等適用的意義是什麼?

張姓律師認為,971-1條不但位屬「通則」,而「平等適用」的法律定義,就是「=」(等於),企圖以法律意義的文字,打破一男一女的固有婚姻定義,將非一男一女的婚姻「等同視之」,未來也將造成更多法律適用及具體糾紛事件的困擾爭議。

修法爭議三:(尤美女版本)
增訂971-1條第二項: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但本法第1063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增訂971-1條第二項的問題何在?第二項中,最後一句-「但本法第1063條以異性配偶為限」的意思是什麼?

張姓律師認為,民法第1059條開始,談論的是「基本父母與子女的問題」,到了民法1063條再定義何謂婚生子女,但如今增訂條文所說的1063條是以「異性配偶」為限,但問題是同性婚姻無法生下孩子,何來婚生子女?因此,增訂971-1第二項根本無法「平等適用」民法第1063條,邏輯上大有問題。

權衡天秤的兩端 重思同性權益保障法

「法律保障不同利益,都是權衡天平兩端的利弊,取中庸作法。」張姓律師認為,三版本同樣都是在模糊文字上的婚姻定義。但為了調和天秤兩端的結果,重新定義婚姻,勢必帶來人類發展歷史的改變。

「同性婚姻在民法上不可能平等適用,頂多『類推適用』。」他建議,法務部應思考的中庸之道不應從民法著手,給予同性戀權益保護,更不應推翻「一男一女」的婚姻本質,而應開始思考「同性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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