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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行政院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針對該條例,教會要注意些什麼?圖為教堂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日前(1/13),行政院拍板「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若未來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後,教會該注意什麼?可以怎麼做?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翁嘉君表示,若該條例順利通過,將形同「一座便橋」,提供教會一種方式,處理不動產借名登記的問題,且若提早申請,能有機會避免訴訟紛爭,於此同時,教會也需留意,此「便橋」並非一勞永逸,仍有潛在風險。

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宗教財產淪為私產,1月13日,行政院拍板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針對此,本報採訪恩典法律事務所財富傳承部律師翁嘉君表示,若暫行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對教會來說,可視為處理借名登記的「便橋」,但也非一勞永逸。

 

提前避免紛爭

內政部表示,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因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導致不知情的第三人或其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發生「產權歸屬」糾紛,因此藉由暫行條例的訂定,盼透過不動產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的簡便行政作為,釐清產權歸屬,使宗教團體的財產不淪為私人所有。

 

翁嘉君解釋,有些人出於種種原因,會透過「借名登記」的方式,處理不動產,意即,以他人名義登記權狀(在此可稱為「出名人」),但是,若有天出名人逝世,又第三方或其繼承人對當事人私下的協議毫不知情,將衍生出,究竟誰才是不動產真正所有人的爭議。然而,「其實借名登記在實務上很常見。」

 

翁嘉君進一步表示,有些教會在草創期間,可能因某些原因或其它考量,起初以「借名登記」方式登記不動產,而行政院通過此暫行條例,如同「建立一座橋樑」,讓借名登記的宗教團體可以「申請過橋」,「到達橋的另一端」,使登記在權狀上的人,與實際使用人可「名實相符」。

 

不過,翁嘉君強調:「這並非一勞永逸」,「並非你申請了,就保證一定會讓你名實相符,它還是有風險。

 

另提到,教會仍需注意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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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立法目的,是盼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廟宇」(包含:教會、教堂等),可釐清權屬。圖/行政院新聞附件—內政部懶人包

教會需注意什麼?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且條例施行後,教會將面臨3種情況,翁嘉君說明統整如下:

 

1. 不使用暫行條例,如同有便橋卻站在原地不動:

該暫行條例非強制性,若教會選擇「維持現狀」,即是保持「借名登記」的狀態。因出名人或捐贈人仍在世,可能大家彼此還知道私下達成了何協議,但仍有潛在的訴訟風險。

 

訴訟風險在於,一旦出名人或捐贈人過世,如不知情的繼承人提告,走法律途徑,雖教會本為實際使用人,仍有可能因法院判決對方勝訴,致使教會變成無權占有不動產,而無權留在原地。

 

2.使用暫行條例, 順利過橋:

若教會順利向地方政府申請使用該暫行條例,並成功「抵達橋的另一端」,權狀上將標明教會的名字,成為「名實相符」的狀態。

 

3. 使用暫行條例,過橋過一半殺出程咬金:

教會申請後,經主管機關審核公告期間,若有第三人出來異議,就如同過橋到一半,半路有人出來攔阻,也就是持反對意見,若如此,翁嘉君表示,將產生兩種情況。

 

一,教會提出足以說服人的有利說明或證據,而第三人未再次提起異議,如此,教會將可順利把橋走完,成為產權所有權人,成為「名實相符」的狀態。

 

二,如若第三人再次異議,依據暫行條例,須提起訴訟交由法官決定,釐清產權歸屬。因此,不能保證申請後就定能順利走到終點,達「名實相符」;申請時仍可能遇紛爭,因而教會仍需注意。另外,翁嘉君提醒,暫行條例並不適用神壇、未立案的教會、聚會所和簡陋搭建的臨時性建築。

暫行條例如同便橋,其實就是讓人有機會,早點解決潛在的訴訟紛爭。

—翁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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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表示,暫行條例通過後的2年內,符合條件、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備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與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請。(圖/行政院新聞附件—內政部懶人包

若暫時無法走「便橋」,教會可以怎麼做?

若有些教會因不得已,暫時無法申請成立法人格,或有特殊情況需「借名登記」,意即選擇留在原地、不走便橋,針對此,翁嘉君建議,教會可留意以下4件事:

1. 簽立契約(契約最好經公證):翁嘉君建議,教會可與出名人、捐贈人簽立白紙黑字的「借名登記」契約,寫下「當初為什麼為他人出名或借名的原因,例如:為了要贈與宗教使用等」,並契約最好經過公證,才可有備無患。

 

2. 保留納稅單據:既然教會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並為實質上的稅務繳納人,翁嘉君建議,教會可把這些繳費單據都留下來,成為證明。

 

3. 證人:若當初教會牧者、長老與出名人或捐贈人,在談土地如何處理,是否送給教會等之過程時,有其他人在場見證一切,那麼「人證」也可成為證據之一,不僅限於書面。

 

4. 留有權狀:若今天教會想證明自己才是不動產真正的實際所有權人,務必要留有權狀,在證據上才能解釋成:因教會為實際所有權人,故權狀由教會持有,因此權狀上登記之名義人,只是出名人或捐贈人而已。

行政院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最新消息行政院公告(111-01-13 發布):點我進入觀看

 

【全文如下】

為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宗教團體財產具有公眾財產性質,為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並減少類似糾紛發生,本條例的訂定,有其必要。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說明,暫行條例通過後的2年內,符合條件、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可備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與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認權利歸屬無誤後,逕為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不能更名者,則辦理限制登記,達到保全宗教團體財產的目的,未來將可減少宗教團體的私權爭訟。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如果有產權爭議,仍必須交由司法確定其權利歸屬,主管機關不會在登記名義人有異議的情形下,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暫行條例並未免除宗教團體納稅義務或放寬宗教團體能夠持有的土地類型,所以沒有就地合法、沒有衝擊政府稅收或者違反農地農用政策的疑慮。因此宗教團體若為寺廟籌備處、不動產尚未繳納移轉稅賦或為耕地的情形時,便是在條例施行的10年期間內,以凍結登記名義人處分該不動產權利的方式,讓宗教團體在期間內適法處理借名登記不動產。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1條及第2條)

二、得適用本條例之宗教團體及不動產資格要件。(草案第3條及第4條)

三、申請事項、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草案第5條及第6條)

四、補正期限及公告之期間、內容、方式、通知對象。(草案第7條及第8條)

五、異議人之資格、提出異議之方式、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之處理方式及應停止辦理事由。(草案第9條及第10條)

六、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案及應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之情形。(草案第11條及第12條)

七、主管機關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方式及要件、限制登記之效期、失效後應塗銷限制登記,以及宗教團體得就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或移轉不動產之情形。(草案第13條)

八、限制登記之限制事項及例外情形。(草案第14條)

九、主管機關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登記之情形。(草案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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